被告人程建远、程东远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被告人程建远、程东远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27 17:14:34 |
|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桐刑初字第182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建远,男,1978年8月8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6月26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东远,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6月26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3〕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建远、程东远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建远、程东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13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程建远和程东远酒后无故到桐柏县回龙乡黄楝岗村德鑫石材厂生活区随意打骂他人,造成房舍及门窗损坏价值人民币3846元。案发后,二被告人维修了破坏的房舍,赔偿受害方的损失,取得了受害方的谅解。 另查明,2013年6月26日,二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建远、程东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xx、汪x、陈xx的陈述,证人陈x、李x等人的证言,桐柏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桐柏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桐柏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到案证明,调解协议,被告人程建远、程东远的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建远、程东远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并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建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程东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缓刑考验期限均自2013年9月 日起至2014年9月 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何纯刚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雪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