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艳玲与周大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赵艳玲与周大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29 15:12:01 |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卫民初字第765号 |
原告赵艳玲,女,1973年12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燕,河南元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大柯,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宁志健,河南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艳玲诉被告周大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艳玲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燕,被告周大柯及其委托代理人宁志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艳玲诉称,2012年以来,被告周大柯共向我借款共计100600元,在我的一再催促下,被告仍然没有偿还。2012年6月,被告向我出具欠条保证8月份归还,但时至今日依然未还,引起诉讼,请依法判令:一、被告偿还我欠款100600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周大柯辩称,原告诉讼不真实,欠条上表达的不是我的真实意思,我没有借过原告100000元人民币,更不欠原告的钱,我与原告没有经济上的借贷关系,只有感情上的纠纷,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艳玲与被告周大柯于2010年1月20日登记结婚。2012年1月23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赵艳玲现金600元整,周大柯,2012年1月23日。”2012年4月23日,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2012年6月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赵艳玲10万元整(拾万元整),8月给。欠款人:周大柯,2012年6月5日。”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一份、离婚证一份、欠条两份、录音一份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核,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自然人之间或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达成的借款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共计100600元未还,并提供欠条两份,但未提供其他证据。欠条可反映多种法律关系,不能仅依据欠条确认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故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2012年1月23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其600元欠条一份,该欠条是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打,且双方在结婚前未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故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但该欠条因与共同财产混同而消灭,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2012年6月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其100000元欠条一份,但被告向本院提供的原、被告生活录音显示,原告说欠条中的100000元是被告对其“青春损失费”的补偿,该补偿不属于借贷关系范畴,故该欠条不能反映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艳玲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2312元,减半收取1156元,由原告赵艳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梁 中 波
二○一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亚 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