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义祥犯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2016-07-11 12:24
张义祥犯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09-29 17:01:20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唐刑初字第438号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义祥,男,汉族。因涉嫌贪污、私分国有资产于2013年4月3日经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私分国有资产犯罪于2013年4月15日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河县看守所。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刑诉(2013)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义祥犯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晓辉、吴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义祥、辩护人张鹏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义祥在担任河南油田宾馆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05年7月至2008年9月,采取将个人消费支出变通后在本单位财务报销的手段,多次贪污公款共计65981.2元。2006年4月至2008年6月被告人张义祥和所任职的单位中层成员牛××、徐××、陈××等人合谋,多次截留宾馆婚宴收入、客房部收取的客户未索要发票的住宿费及处理废旧物品等项目收入款共计222865元不入本单位财务账,交由宾馆出纳严晖保管。严晖根据张义祥、牛××等人的安排,多次以给宾馆职工发放加班费的名义将该款私分。2009年7月6日,被告人张义祥退出所分获的全部赃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义祥利用职务上便利,贪污公款65981.2元,决定集体私分本单位国有资产222865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对被告人张义祥定罪处罚。并当庭宣读了被告人张义祥的供述、多名证人的证言、出示了有关帐证、张义祥身份及任职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成立。

被告人张义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其罪名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1、起诉指控张义祥报销其妻李××机票款部分,应是一种财产性利益,按照我国现行法律,不能计入张义祥贪污数额中。2、张义祥去新疆考察购买一件体恤衫为公务送于他人和在上海治病购买的职业装发给宾馆员工,是职务行为,不应认定系其个人贪污。3、张义祥为张××报销的烟酒款10800元,张义祥没有据为已有,不构成贪污。4、张义祥同意并签名为徐××报销不能报销的费用15685元,张义祥虽然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但与徐××无贪污的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占有,不属于贪污。5、张义祥行为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公诉机关指控张义祥私分国有资产的事实,均是发放的职工节假日和工作加班的劳务费,张义祥作为油田宾馆负责人应职工们的要求同意发放加班费没有违反国家规定,而是支持了职工按国家规定进行维权的合法诉求,不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构成要件,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6、张义祥在油田纪委查处时将所获赃款全部退出,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建议法庭对张义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贪污罪

2005年7月至2008年9月,被告人张义祥在担任河南油田宾馆总经理期间,利用自己对所任职的宾馆财务报销审查签批权,为自己或他人报销不正当费用,从中贪污公款6547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5年7月,被告人张义祥为女儿张敏结婚办理婚宴,赊欠信得过名酒世界3000元的酒和饮料,后张义祥指使其下属李×结算,以河南油田勘探局接待客人的名义,由张义祥签字后在河南油田宾馆财务报销,从中贪污公款3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河南油田财务凭证:河南省商业定额发票6支,合计3000元。证实2005年7月张义祥变通发票贪污公款3000元的事实。

2)、证人李×证:2005年7月的一天,张义祥坐车去油田翠湖公园名酒世界结算他女儿结婚时拿的酒、饮料,算完帐,费用3000元,张义祥未付钱,他把六支面值均是500元的定额发票给我,让我帮他以接待的名义在油田宾馆报销3000元。

3)、被告人张义祥供:2006年8月,我女儿张敏婚宴用的酒水费用3000元,我让李×以接待费的名义,在油田宾馆的财务账上变通报销,后李×将这3000元支付给信得过名酒世界老板。

2、2006年8月,被告人张义祥因公去新疆考察,私自带其妻李××随行观光旅游。返回后,张义祥自己购物费用和李××往返新疆的机票,由其同去的下属陈××变通发票经张义祥签字后在河南油田宾馆财务报销,从中贪污公款59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河南油田财务凭证:证实2006年8月张义祥利用去新疆考察,变通发票贪污公款5900元。

2)证人陈××证:2006年8月,张义祥让我陪他到新疆考察,李××也同去了,我不清楚张义祥在新疆购买有啥物品,张义祥回来后给我一些发票,让我报销了。李××不是油田职工,她的机票不能在油田宾馆报销,是我变通后经张义祥签字后报销的。

3)证人李××证:2006年8月份,张义祥去新疆考察,张义祥对我说,“你退休在家也没事,就和我们一起去新疆玩玩吧”。我同意了。我们是从郑州新郑机场坐飞机到新疆乌鲁木齐,在新疆呆了十多天。然后又从乌鲁木齐坐飞机回到新郑。机票我不知道是谁买的,不是我掏的钱。我自己是私人出去旅游,他们是考察。去新疆的花费我不知道有多少钱,我自己没有花钱。费用我不清楚是怎么解决。

4)被告人张义祥供述 :2006年8月份,我与油田地方办主任王伟和宾馆餐饮部经理陈××一起陪同南阳两个领导到新疆油田基地考察,借此机会,我让我妻子李××也一同前往。往返机票4620元都是陈××购买,我个人购买七、八条披肩花了1280元,合计5900元。费用是陈××变通后在油田宾馆报销。

3、2007年8月,被告人张义祥因公去昆明考察,私自带其妻李××随行旅游。返回后张义祥指使同去的下属陈××将李××往返机票变通票据和张义祥购物款共计6860元,由张义祥签名后在河南油田宾馆餐饮部报销,从中贪污公款686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河南油田财务凭证:证实2007年8月,张义祥利用去昆明考察变通发票贪污公款6860元的事实。

2)证人陈××证:2007年8月份左右,张义祥告诉我说局领导安排到昆明考察,让我和他一起去。同去的还有油田宾馆会计孙××和张义祥妻子李××。张义祥购买有茶叶和云烟,李××不是油田宾馆的职工,她的机票不能在油田宾馆报销,是我变通后经张义祥签字报销冲账。张义祥的购物费用也是由我签名后,经张义祥签批后报销。张义祥购买的茶叶和云烟这个我不清楚是如何处理的。

3)证人孙××证:2007年8月,我与陈××、张义祥、张义祥的妻子李××等人一起去过昆明。在昆明期间,我看见张义祥购买有茶叶,其他我记不清了。李××的机票是陈××购买。

4)证人李××证:2007年夏天,张义祥说要去云南考察,张义祥对我说,你要是没事就和我们一起去云南玩玩吧。我同意了。我们从武汉机场坐飞机到昆明。返回时从昆明坐飞机到武汉。从昆明到武汉来往的飞机票我不知道是谁买的,多少钱我也不清楚。去云南我是私人出去旅游,花费有多少钱我不知道,我自己没有出钱。不能在单位报销。

5)被告人张义祥供:2007年夏天,我与陈××、会计孙××到昆明学习宾馆企业改制,我顺便带我妻子李××旅游。李××往返机票2270元,我个人购买茶叶费用4590元,合计6860元,是陈××变通后在油田宾馆报销。

4、2007年12月,被告人张义祥去北京学习,在学习期间张义祥到北京藏医医院就诊花费3820元,后张义祥在北京购买9张餐饮发票,回单位后签名入本单位财务报销,从中贪污公款382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河南油田宾馆财务凭证:证实2007年12月张义祥购买发票在单位报销,贪污公款3820元。

2)证人陈××证:张义祥有3820元的费用,是北京的发票,不是我支出的费用,我记得是张义祥给我说,是他去北京的费用,让我签名后到财务报销。

3)被告人张义祥供:2007年,我和陈×到北京参加学习班,学习结束后,我到北京藏医院看病,花费3820元,随后我在医院门口买了餐饮发票,回单位后在油田宾馆财务报销。

5、2007年2月,被告人张义祥指使下属越一×在南阳红都购物中心购买两张金额各为3000元的购物卡,越一×将该两张购物卡交给张义祥后,张义祥将其中一张价值3000元的购物卡据为己有,个人消费使用。发票经张义祥签字在河南油田宾馆财务报销。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河南油田宾馆财务凭证:南阳市红都服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发票,品名:礼品,金额6000元。证实2007年2月张义祥贪污3000元购物卡的事实。

2)证人越一×证:2007年春节前,张义祥让我去南阳红都购物中心购买购物卡,2张共计6000元,买了后就把卡交给张义祥了,这些钱后来在宾馆下账报销。

3)被告人张义祥供:2007年,我安排越一×到南阳红都商场购买了两张金额均为3000元的购物卡,我自己留下一张用于个人消费。

6、2008年8月,被告人张义祥去北京参加奥运观礼,在北京个人购买糖尿病治疗仪和药品的支出费用,张义祥在北京购买5721元发票。回单位后利用其职务便利,自己签名后让其下属陈×等人签名后在油田宾馆财务报销,从中贪污公款5721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河南油田宾馆财务凭证:证实张义祥2008年10月在北京购买发票贪污公款5721元的事实。

2)证人陈×证:2008年8月张义祥在报销去北京参加奥运观礼的差旅费用时,部分票据背后有我的签名,是我本人所签,是张义祥安排我签字并报销的。我没有花费,那是张义祥在北京参加奥运观礼的支出费用,我根本没去,我也不知道花到那里了。票据报销后,我都把钱交给张义祥了。

3)被告人张义祥供:2008年8月,我到北京观看奥运会,我到北京糖尿病研究所购买了糖尿病治疗仪和药品,费用共计5721元,由于这些费用不能报销,我就在医院门口购买了发票,回油田后,我将发票在油田宾馆报销了。

7、2006年11月,被告人张义祥和同事越二×、陈×去北京参加中国烹饪协会举办的培训班,张义祥妻子李××随行,在学习期间,张义祥和妻子李××到北京市九华山庄园国际保健俱乐部检查身体,支付体检费5834元,张义祥将该项个人支出开为餐饮发票,张义祥签字后安排越二×、陈×在发票上签名在本单位财务报销,从中贪污公款5834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河南油田宾馆财务凭证:证实2006年11月张义祥利用去北京考察,变通发票贪污公款5834元。

2)证人陈×证:2006年底,我和张义祥及妻子李××以及同事越二×去北京参加中国烹饪协会举办的培训班,张义祥的妻子是跟着一起玩。经我手报销的河南油田财务凭证2006.12.1,5号凭证,北京九华山国际保健俱乐部发票,金额1500元,票号26101030;2006.12.4,0010号凭证;北京九华山国际保健俱乐部发票,金额4334元,票号26101029,两组凭证共计金额5834元,是当时的宾馆总经理张义祥安排我和越二×在上面签字,并让我把票据报销后,把现金交给他。“北京九华山国际保健俱乐部”, 我没有消费过。根本不知道这个地方。我不清楚张义祥是否在这里消费过。我只是根据张义祥的安排,帮他签字报销。我把票据报销后,把钱交给张义祥了。

3)证人李××证:2006年11月,张义祥去北京出差,想着我在家也没事,顺便把我也带去了。到北京后,我和张义祥一起在北京九华山庄园国际保健俱乐部集团有限公司检查了身体。这次在北京九华山庄园国际保健俱乐部检查身体不是公费医疗,是个人行为。

4)被告人张义祥供:2006年11月,我与我妻子李××一起到北京九华山庄国际保健俱乐部集团有限公司检查身体,体检费用总共有五、六千元。我结账时,服务员说有医疗和餐饮两种发票,问我要啥发票,我说开餐饮发票,具体数额我现在记不清了,以发票上的数额为准。后在宾馆账上报销。

8、2008年9月,被告人张义祥去上海做鼻息肉手术期间,在上海张义祥购买西服、皮鞋、职业装等物品,开据了5361.2元票据,其中职业装8套,计款511.2元。张义祥个人签名后,指使陈×签名后持该发票在本单位财务报销,从中贪污公款485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河南油田宾馆财务凭证:证实2008年9月张义祥在上海期间个人购物发票在宾馆报销,贪污公款。

2)证人陈×证:2008年,我陪同张义祥去上海做鼻息肉手术,是私事。费用应当由张义祥个人承担。实际上是由油田宾馆承担的。张义祥在上海看病期间,除了看病的费用是张义祥自己掏钱的外,下余的所有费用都是由我经手的。并且这些费用我回来后都在油田宾馆的财务上报销了。他安排我购买很多物品及食品,由于时间长,具体的东西以及费用我记不清楚了。我大概记得张义祥在上海期间购买的有休闲西服、正装西服、羊毛衫、白衬衫、皮鞋、工艺品等东西。这些东西总费用在10000元左右。另外,张义祥在上海期间还看望了他的一些领导和朋友,购买礼品花费3000余元。这些钱是从宾馆的公款中出的。

3)被告人张义祥供:2008年9月份,我去上海做声带息肉手术,由宾馆职工陈×陪护。在此期间,我购买了羊毛衫、西服、皮鞋、男士白色职业装、开瓶器等物品。在上海期间,我消费的发票金额为5361.2元,后在油田宾馆报销。

9、2008年1月,河南油田职员张××为女儿结婚在郑州设宴席,被告人张义祥利用职权,指使本单位职工越一×到张××购买烟酒处支付10800元,虚开成三件茅台酒发票,由张义祥签名并指使越一×找到仓库保管员签名后入本单位财务列支,从中骗取公款108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河南油田宾馆财务凭证:证实2008年1月张义祥指使他人虚开10800发票贪污公款10800元。

2)证人越一×证:2008年1月份,油田宾馆采购了一批茅台酒,购买十五年茅台酒,入库了;但有3件茅台酒,金额10800元的酒没有入库。当时供货商给我了一张发票,供货商是郑州的,我拿着这张发票找到保管员柴××签字确认,柴××问我,怎么少了三箱18瓶茅台酒。我对柴××说,东西已经用过了,你只要办理一下手续,备注一下“全入全出”就行了。事先,张义祥对我说,这三箱茅台酒是看望领导用的,让我把票据处理一下。“全入全出”也就是物品没有实际入库,相当于物品直接从库里出去了,需要通过保管员和我完善手续入账报销。

3)证人柴××证:我在办理虚假入库单时,我就会在虚假入库物品单后面注明“全入全出”几个字。当时采购部经理越一×拿着发票找我办理入库手续时,经我清点,我发现实际的茅台酒比发票上所记数量少了三箱共计18瓶。我问是怎么回事,他说“东西已经用了”。你只要办理入库手续,在发票后面备注一下“全入全出”就行了。该酒的真实用途我不清楚。

4)证人张××证:2008年1月份左右,我女儿在郑州结婚,我在郑州建国饭店为我女儿举办婚宴用的烟、酒费用,是张义祥给我解决的。我去结我女儿婚宴用的烟酒费用,老板对我说,油田宾馆给你处理了一部分,你拿6000元就行了。张义祥给我结了1万元左右。

5)被告人张义祥供:2008年1月,张××女儿婚宴用烟酒在袁好朋处购买,我让袁好朋虚开价值10800元的三箱茅台酒,通过油田宾馆将该10800元入账报销后转账到袁好朋账户上用以抵做张××女儿婚宴用烟酒费用。

10、2006年3月,河南油田宾馆客房部经理徐××身体有病与丈夫严晖到湖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返回后徐××找到张义祥提出治病期间费用让宾馆报销,张义祥同意后,徐××将个人在湖北就医期间按因公出差,将自己和丈夫的来往车费、住宿费、出差补助等列支,经张义祥签字后在河南油田宾馆财务报销,从中骗取公款6902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河南油田宾馆财务凭证:证实2006年3月徐××报销费用6902元。

2)徐××证:2006年3月份左右,我和我丈夫严晖一起去湖北省人民医院治病,在那里停留了18天左右。从武汉看病回来后,我找到张义祥说,想解决点在武汉看病的费用,他说“可以”,过了两天我拿着填写好的差旅费报销单共计5402元和住宿发票1500元到张义祥办公室,张义祥看后在差旅费报销单上单位主管后面签上他的名字,随后我在宾馆财务处把我这次到武汉看病的差旅费和住宿费共计6902元报销了。

3)被告人张义祥供:2006年3月份左右,徐××去武汉看病回来后,她给我说想解决点在武汉看病的费用,几天后她填好差旅费报销单共计6902元找我签字,我就签了名,给徐××报销了其在武汉的个人费用共计6902元。

11、2006年6月的一天,河南油田宾馆职工徐××、牛××在张义祥办公室提出二人各购买一部手机让宾馆报销,张义祥同意后,徐××个人购买一3200元的手机变通为宾馆购烟、酒的费用发票,张义祥签名后入油田宾馆财务报销,从中骗取公款32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河南油田宾馆财务凭证:证实2006年6月张义祥签字将徐××个人购买手机费用变通入帐报销。

2)徐××证:2006年6月份的一天,我和牛××在张义祥的办公室,牛××对张义祥说我和她想各买一部手机,能不能到时候在宾馆报销,张义祥说买手机的费用不能在宾馆报销,牛××说把发票开成别的不就行了,张义祥说你们要是能找到合适的票你们就去买吧。得到张义祥的同意以后,我就和牛××在河南油田中域手机广场买了两部三星手机,我的是3200元,牛××的是3400元,过了几天我拿着填写五粮液金额4800元和苏烟金额1800元的发票到办公室找张义祥,他看到发票背面已经签有我、牛××、柴××的名字,就在上边签了字,在宾馆财务报销。

3)证人柴××证:徐××和牛××到库房找我拿着两张发票说,这是她俩去北京办事的时候在北京买的烟酒,你把帐给下了。我想她俩都是我的领导,虽然我没有真实收到过五粮液和苏烟,但我还是在发票后边签了名并给她们办了入库单。

4)被告人张义祥供:2006年6月份徐××和牛××到我办公室,牛××说她和徐××想买两部手机,开成别的发票报销。我说“你们能找到合适的票你们就去买吧。几天后徐××和牛××一起拿着填写五粮液金额4800元和苏烟1800元的发票找我。我看发票背面已经签有徐××、牛××、柴××的名字,我就在上边签了字。

12、2006年7月份的一天,张义祥所在油田宾馆职工徐××、牛××向张义祥提出各自想买两套衣服,采取变通方法在宾馆帐上报销,张义祥同意后,徐××、牛××到南阳金玛特购买了衣服,徐××将个人购买衣服的1875元支出,开为“礼品”和“被子”的发票,由张义祥签字后,在该宾馆财务报销。从中骗取公款1875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河南油田宾馆财务凭证 :证实2006年6月张义祥签字将徐××个人购买衣服的1875元支出,变通为宾馆购买礼品和被子的费用,在油田宾馆财务报销,从中骗取公款1875元。

2)徐××证:2006年7月份左右,我和油田宾馆副总经理牛××到张义祥办公室说想买两套衣服和鞋子用于接待工作,他听后对我们说,买衣服没法报销,牛××说把发票开成礼品算了,他说:行呀,得到张义祥同意后,我和牛××到南阳金玛特商场一楼购买了一款蓝色的服装,在购买衣服以后我们在金玛特商场一楼开了两张发票,一张开的是礼品,另一张开的是被子,礼品票是2200元,被子票是1550元。后我拿着票找张义祥报销,他签名时注明是给旅游局的。

3)柴××证:2006年7月份左右,徐××把我喊到办公室,让我在发票背面签名,当时我只看到发票一张填写的是“礼品”、一张填写的是“被子”,我也没多问就在发票背面签了我的名字。我没有收到发票上东西。

4)被告人张义祥供:2006年7月份左右,徐××和油田宾馆副总经理牛××到我办公室说想买两套衣服和鞋子用于接待工作,我听后说“买衣服没法报销,牛××说把发票开成礼品算了,我说:行呀,没过几天,徐××拿着一张金额2200“礼品”发票,一张金额1550元“被子”的发票,要求签字报销,上面已签有徐××、牛××、柴××的名字。我签名时注明是给旅游局的。

13、2006年8月份,河南油田宾馆职工徐××和其丈夫、女儿一家去北京旅游,返回后,被告人张义祥主动提出,将其旅游费按因公出差报销。几日后徐××填好差旅费报销单,将来往车费、住宿费、及出差补助列支,经张义祥签字后,在河南油田宾馆财务报销,从中骗取公款2334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河南油田宾馆财务凭证:证实2006年8月徐××夫妻北京旅游费用经张义祥签名后报销2334元。

2)徐××证:2006年8月份左右,我的女儿放暑假,我们一家三口去北京旅游了10天,回来后我找到张义祥说想按照因公出差解决外出旅游的费用,他听后说“可以”,随后我就填了一张差旅费报销单共计2334元,单子写好后我找张义祥签字,他就在差旅费单上面签字,签字后我就把该款在宾馆财务报销了。

3)被告人张义祥供:2008年8月份左右,徐××她们一家三口去北京旅游,回来后我主动对徐××说:你们全家出去旅游,就按因公出差吧,你回头填个差旅费报销单子,按照出差补助每人30元,以及来回路费在宾馆财务报销算了。没过几天徐××拿着填好的差旅费报销单共2334元找我,我就在差旅费单上面签字让她到财务报销。

14、2008年8月份,河南油田宾馆职工徐××夫妇带其女儿去焦作云台山旅游,返回后,徐××向张义祥提出在宾馆报销外出旅游费用,张义祥即表示同意,徐××便制作了差旅费报销单。经张义祥签字后,徐××在河南油田宾馆财务报销,骗取公款1374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河南油田宾馆财务凭证:证实2008年8月,徐××家庭旅游费用在宾馆报销1374元。

2)同案人徐××证:2008年8月份左右,我的女儿放暑假了,我们一家去云台山旅游,回来后我找到张义祥说想按照因公出差解决外出旅游的费用,他听后说“可以”,过了几天我拿着填好的差旅费报销单共计1374元找张义祥,他就在上面签上名字,接着我就拿着差旅费报销单在宾馆财务处报销了。

3)被告人张义祥供:2008年8月份左右,徐××一家去云台山旅游,回来后徐××找到我说想按因公出差解决外出旅游的费用,我就同意了,过了几天徐××拿着填好差旅费报销单共计1374元到我办公室找我,我就在上面签上我的名字,把她外出旅游的费用在宾馆财务报销。

二、私分国有资产罪

被告人张义祥任河南油田宾馆总经理(正科级)、党总支书记后。张义祥主持召开该宾馆中层领导牛××、徐××、陈××等人参加的会议,研究决定以发加班费、劳务费名义给职工发钱。会后张义祥安排截留宾馆部分婚宴收入、客房部收取的客户未索要发票的住宿费及处理废旧物品等收入不入宾馆财务账,由宾馆出纳严晖统一保管,以便私分。自2006年4月至2008年6月,该宾馆餐厅几任收银员尹××、杨××、刘××等人先后向该宾馆财务上缴收入款30笔共计222865元未入本单位财务账,留存到宾馆财务处,由宾馆出纳严晖统一保管。张义祥等人根据所截留款数量及职务、职工岗位安排私分,先后9次以给宾馆职工发放加班费、劳务费、其他费的名义将该款不同次数,不同数额的私分给本单位职工共109人,张义祥分得5796元。其他人员分得5496元至100元数额不等。

2009年4月,河南石油勘探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对河南油田宾馆经济案查处中,张义祥于2009年7月6日向河南石油勘探局退出所分获全部赃款。同年12月河南油田机关党委对张义祥作出了开除党籍,留用察看处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河南石油勘探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南阳油田监察处出具的“关于清理宾馆承办婚宴收现金不入账及支出情况的报告及统计表”和劳务费、加班费、其他费发放表:证实自2006年至2008年期间,以加班费、劳务费的名义共计私分国有资产222865元的事实及其收入分发情况。

2、刘××、杨××截留婚宴收入上交表:证实自2006年5月24日至2008年6月5日截留宾馆婚宴收入数额。

3、证人刘××证:2006年11月,我担任宾馆3号餐厅收银员后,除了正常向宾馆财务室上交餐饮款项外,原3号餐厅的主管副经理越二×还向我交待过,说让我把收取的婚宴款直接交给严晖。交给严晖的婚宴款,严晖大多数时候都没有给我出示正规的财务交款手续。总数大概有十来万元钱,具体的数额我每次交钱时,严晖都有记载。这十来万元都是宾馆办理婚宴酒席的收入,是宾馆的公款。交给严晖后,有的入帐,有的没有入账。具体情况我不清楚。我除了正常的工资外,还领过9次2119元现金,领导发钱时没有说过这是什么钱,我也没有问过。

4、证人杨××证:2006年6月我担任宾馆3号餐厅收银员后,除了正常向宾馆财务室上交餐饮款项外,原3号餐厅的两任经理程传芳、越二×,先后都向我交待过,说让我把收取的婚宴款直接交给严晖,将来用这个钱给职工发放加班费。根据领导的指示,我每次到财务交款时,都会向会计孙××说明哪些是婚宴款,哪些是其他餐费收入。对于婚宴款,孙××就让我直接交给严晖,我交给严晖的婚宴款,严晖都没有给我出示正规的财务交款手续。总数大概有6万多元,这钱是宾馆办理婚宴酒席的收入,是宾馆的公款。严晖让我在他的一个笔记本上核实一下交款金额,然后让我签字确认。我们除了正常的工资外,还领过8次共计2334元现金,我不清楚是什么钱,领导发钱时,没有说是什么钱,我也没有问过。

5、证人尹××证:我在担任油田宾馆服务员兼收银员期间,在2006年4月至5月间先后两次将3号厅婚宴款21300直接交给严晖,我没有履行交款手续。是按照陈德俭的指示这样做的,宾馆先后给我发放过7次共计1454元。

6、证人杨××证:按照张义祥的安排,我把宾馆的废弃储水罐以3000元卖给郭忠义,然后把钱交给严晖。严晖也没给我出财务手续,只是让我在一张废旧物品收入凭证上签字。

7、证人齐××证:我在任河南油田宾馆客房部前台班长期间,给严晖交过多次没有发票的收入共计6645元,我听客房部经理徐××说过,平时发放的加班费都是从这部分收入和婚宴收入中开支的。

8、证人孙××证:2004年河南油田宾馆成立后,部分职工反映,他们在原来的招待所上班时,还经常发点钱,现在也不发钱了,餐厅的炊事员也有同样的意见。后来在我参加的一次宾馆部门经理会议上,张义祥提出要给宾馆职工发加班费、劳务费等。当时会上说宾馆没有额外收入,只有从承接的婚宴收入,总台收取的未要发票的住宿费收入、处理废旧物品收入中筹集。河南油田宾馆承接的婚宴收入没有入宾馆的帐,这些钱是严晖保管的单位小金库。我和严晖在同一个办公室,我见过有吧台收银员刘××、尹××和杨××给严晖交过钱。截留的经营收入款刚开始是由牛××负责制作发放表,我忘记从哪一年开始由我制作发放表,严晖负责发放。张义祥安排我制作的发放表。具体发放的数额由张义祥决定。我每次制作完发放表后,都把表交给张义祥,张义祥签字后严晖发放。

9、证人陈××证:2006年下半年担任的餐饮部经理,我记得是在一次张义祥主持召开的部门经理会议上,张义祥说有职工反映比较辛苦,想让发些加班费,张义祥提出后,部门经理都表示同意。我知道这些经费是截留的餐饮和客房收入。宾馆职工每人都有。我领有加班费,具体数额我记不清了。宾馆职工的工资是河南石油勘探局机关劳资科发放。

10、证人越一×证:2004年一次开例会的时候,宾馆班子成员们提出要额外发钱的想法,张义祥同意了。这些钱是从宾馆出租门面租金、婚宴收入、卖废品等收入项目筹集。是张义祥决定发钱的。2006年4月至2008年9月,宾馆以加班费、奖金、劳务费的名义给我发了七八次钱。

11、证人越二×证:张义祥我们一起说过,通过截留宾馆婚宴收入、餐饮费、卖废品收入等给职工发加班费,我经手卖过一次废品,金额是8145元。交给严晖了。

12、被告人张义祥供:2004年成立河南油田宾馆后,部分职工反映,他们在原来的招待所上班时,还经常发点钱,餐厅的炊事员也有同样的意见,我了解这一情况后,与原第一招待所会计孙××商量,要发钱,钱从那里来,孙××说以前发给职工的钱都是些婚宴收入。我听后认为是个办法,就召集了宾馆部门经理会议,研究决定给职工发加班费、劳务费等。当时会议上没有说明发放的这些钱来源,怎么来筹集,大家都清楚,宾馆没有收入,只有从逢办的婚宴收入中筹集。班子成员和我商量决定的。根据我回忆,从2006年4月至2008年9月,宾馆截留经营收入款帐进帐资金30笔,累计款为22.2865万元,其中婚宴收入27笔,累计20.508万元,其它收入3笔累计款1.7785万元。这些款通常由齐××、刘××、越二×收取相关费用交到财务出纳严晖保存下来,没有入正规帐,积累到一定程度才给职工发放。宾馆的收入,按规定应该上交,是国有资产,截留发放这些费用,是违规操作。

其它证据

1、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营业执照:证实:河南石油勘探局系全民所有制。

2、河南油田党政办公室情况说明:河南油田宾馆系河南石油勘探局和河南油田分公司机关附属单位,属国有性质。宾馆领导层人员职务任命由局党委组织部和局机关党委同时下发文件。为内部接待性经营单位,经营方式:非自负盈亏、限额补亏。

3、张义祥的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张义祥出生于1954年10月9日。

4、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表:证实:张义祥系河南石油勘探局任命的干部,2004年9月13日豫油党组聘任张义祥为河南油田宾馆总经理(正科级),2005年5月8日聘任张义祥为油田宾馆党总支书记(正科级)

5、河南石油勘探局纪委检查委员会关于河南油田宾馆经济案件查处情况的说明:证实2009年1月至3月,河南油田纪委多次接到群众关于油田宾馆张义祥等人涉嫌经济等方面问题的举报。油田纪委自2009年4月1日开始,针对举报反映问题进行专项审计和初步核实工作。同年4月27日油田纪委分别对油田宾馆原总经理张义祥等人使用“两规”措施,对涉嫌违纪问题开展全面调查核实工作。2009年6月8日,油田宾馆案件调查工作基本结束。同年12月,油田机关党委,行政对张义祥作出开除党籍,留用察看处分。

6、收据:证实2009年7月6日张义祥向油田纪委交款307740元,当日退回款10980元,实际缴款296760元。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控辩双方未提出异议,其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证实了本案相关事实,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义祥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65470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张义祥身为国有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决定将本单位应上缴的经营资金截留,以单位发劳务费、加班费、其他费等名义将本单位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2228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张义祥一人犯数罪,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义祥的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张义祥去新疆考察购买一件体恤衫价值1200元为公务送于他人和在上海治病期间购买的职业装价值511.2元发给宾馆员工,是职务行为。不应认定系其个人贪污,该款应从张义祥贪污数额中扣除之理由:经查,公诉机关指控张义祥贪污数额中未涉及上述体恤衫的事实,故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但辩称张义祥购买的价值511.2元的职业装系为公支出之理由成立,庭审后公诉机关致函我院撤回对该数额的指控。故辩护人此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辩称张义祥妻子李××随其旅游往返机票在单位报销,系财产性利益,依照我国现行法律不应认定系张义祥贪污之理由:经查张义祥利用外出学习、考察之便,擅自偕同其妻子随行旅游,而后利用职务便利将其往返机票变通发票,以欺骗的手段用公款报销,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条件。该辩护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辩称,张义祥虽然为张××、徐××签字报销了个人的费用,但张义祥无贪污的共同故意,也没有实际共同占有,不属于贪污的观点。经查:张义祥为了个人私情,与二人合谋将其二人的个人消费,变通或虚报的条据,利用职务之便签批同意报销,从中骗取公款,虽未占为已有但主观上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并实际将公共财物处置给他人,实行了非法占有行为,应以贪污论处。故该辩护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辩称,张义祥履行职务依照法律规定给本单位职工发放加班费,其行为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观点。经庭审调查认为,发放工资报酬必须按规定进行。其范围、标准是有限度的。河南油田宾馆属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及各种福利,劳务报酬,均由河南石油勘探局核发,张义祥作为国有企业总经理,享有对该企业重大事务的决策权,张义祥提议并主持召开本单位中层领导会议决定截留应上缴的企业收入进行私分,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属于单位名义统一组织实施,客观上张义祥指使他人截留企业收入,巧立劳务费、加班费、其他费等名目私分,以合法的理由掩盖非法的目的,使国有资产被私分。因此张义祥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辩护人此辩护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义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案发前已退出所获全部赃款,悔罪表现明显,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在庭审中已与公诉方达成共识,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义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3日起至2018年4月2日止。)

二、被告人张义祥退缴所获的赃款,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全体

                                             审 判 员    李新瑞

                                             审 判 员    惠钦贤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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