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杰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石杰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29 16:22:57 |
|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社刑初字第78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杰,男,49岁,汉族,本科毕业,2005年12月至2009年2月任中央储备粮邓州直属库购销科副科长,2009年2月至案发前任中央储备粮邓州直属库监管科科长,住河南省邓州市东城区春风阁村一组(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古城街道办事处新华西路103号)。因涉嫌受贿,于2012年12月25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3年1月8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辩护人韩建业,南阳市高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杰犯受贿罪,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方、李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杰及其辩护人韩建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以来,被告人石杰利用对辖区储备粮库进行监督、管理、检查、资金拨付、粮食挂拍等职务之便,在对库点进行检查期间、春节期间和因伤住院期间,非法收受邓州市林扒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俗称粮管所,下同)经理杨XX等25人分46次所送现金等共计59500元,为邓州市林扒镇粮管所等单位在粮食收购、储存和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便利。 1、2007年7月份,被告人石杰到邓州市林扒镇粮管所进行托市粮收购检查时,该所所长杨XX担心检查中出现问题,在该粮管所院内送给石杰1000元现金;2010年年底,杨XX为感谢石杰对该所工作上的支持,到石杰办公室,送给石杰现金1000元; 2、2007年春节前及2008年春节前,邓州市赵集镇粮管所所长王XX,为感谢被告人石杰对该粮管所工作上的支持,并希望石杰继续支持该粮管所工作,以“春节看望”为名,分别在石杰家门口和石杰办公室送给石杰现金1000元,共计2000元;2010年10月,石杰因伤住院期间,王XX为让石杰支持工作,到邓州市人民医院,以“有病看望”为名送给石杰现金1000元; 3、2008年春节前,邓州市夏集乡粮管所所长陈XX,为感谢被告人石杰对该粮管所工作上的支持,并希望石杰以后在资金使用、拍卖中继续支持该粮管所工作,在石杰家门口,以“春节看望”为名送给石杰现金1000元;2009年春节前,陈XX为感谢石杰对夏集乡粮管所工作上的支持,并希望石杰继续支持该粮管所工作,在石杰家门口,以“春节看望”为名送给石杰现金1000元;2010年10月,石杰因伤住院期间,陈XX为让石杰支持夏集乡粮管所工作,到邓州市人民医院,以“有病看望”为名送给石杰现金1000元; 4、2008年春节前和2009年春节前,邓州市十林镇粮管所所长梁XX,为感谢被告人石杰对该粮管所工作上的支持,并希望石杰在资金拨付等方面继续支持该粮管所,到石杰办公室,以“春节看望”为名分别送给石杰现金1000元,共计2000元;2010年10月,石杰因伤住院期间,梁XX为让石杰支持十林镇粮管所工作,到邓州市人民医院,以“有病看望”为名送给石杰现金1000元; 5、2007年春节前和2008年春节前,邓州市粮食转运站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卢XX为让被告人石杰在收购费用结算等方面支持该公司工作,两次以“春节看望”为名,共计送给石杰现金2000元现金;2008年10月份,卢XX为感谢石杰在粮食移库工作中给予的帮助,送给石杰现金4000元; 6、2007年春节前和2008年春节前,邓州市白牛乡粮管所所长王XX为让被告人石杰在收购费用结算、工作验收等方面支持该粮管所工作,先后两次到石杰办公室,以“春节看望”为名送给石杰现金共计2000元; 7、2007年春节前,邓州市裴营乡粮管所所长韩X为感谢被告人石杰对该粮管所工作上的支持,并希望石杰继续支持该粮管所工作,到石杰的办公室,以“春节看望”为名送给石杰现金1000元;2007年9月份,石杰到邓州市裴营乡粮管所检查时,该所所长韩X为让石杰在检查中提供帮助,在该粮管所院内送给石杰现金1000元; 8、2008年春节前,邓州市腰店乡粮管所所长张X,为让被告人石杰在以后的工作上给该粮管所提供帮助,到石杰的办公室,以“春节看望”为名送给石杰现金1000元; 9、2008年春节前,邓州市元庄粮管所所长张XX,为感谢被告人石杰对该粮管所工作的支持,并希望石杰再继续支持该粮管所工作,到石杰的办公室,以“春节看望”为名给其送现金1000元; 10、2009年7月,邓州市陶营镇粮管所所长肖X,为让被告人石杰帮忙尽快把陶营粮管所存储的粮食挂拍,到石杰的办公室,送给石杰现金1000元;2010年10月,被告人石杰去邓州市陶营镇粮管所检查工作时,肖X为让石杰支持工作,送给石杰1000元现金;2012年10月,肖X邀请石杰到陶营镇粮管所看粮食收购情况,为让石杰帮忙拨付资金,肖X在办公室送给石杰现金1000元; 11、2009年春节前和2011年春节前,邓州市孟楼镇粮管所所长张XX为让被告人石杰支持工作,委托该粮管所会计刘XX到石杰家,两次以“春节看望”为名分别送给石杰现金500元,共计1000元;2010年10月,石杰因伤住院期间,张XX为让石杰支持工作,到邓州市人民医院,以“有病看望”为名送给石杰现金1000元;2012年8、9月份,石杰到邓州市孟楼镇粮管所检查时,张XX为让石杰给予照顾,在其办公室送给石杰现金500元; 12、2010年春节前和2012年春节前,邓州市都司镇粮管所所长赵XX,为感谢被告人石杰工作上对该所的支持,并希望石杰继续支持工作,两次到石杰办公室,以“春节看望”为名分别给其送现金500元,共计1000元; 13、2010年10月,被告人石杰因伤住院,邓州市构林镇粮管所所长张XX为让石杰支持工作,到邓州市人民医院,以“有病看望”为名送给石杰现金1000元;2012年10月,张XX为让石杰帮忙启用该粮管所停收整改的粮仓,到石杰的办公室,送给石杰现金1000元; 14、2009年春节前,邓州市刘集镇粮管所所长宋XX,为感谢被告人石杰对该粮管所工作上的支持,并希望石杰继续支持该粮管所工作,到石杰办公室,以“春节看望”为名送给石杰现金1000元; 15、2009年12月,邓州市宇客隆农产品加工仓储运输有限公司(花洲库点)经理郭XX为感谢被告人石杰给其介绍购买粮食的客户,给石杰交移动手机费1000元; 16、2010年春节前和2011年春节,邓州市高集乡粮管所所长张XX为让被告人石杰在工作上给予支持,两次在石杰家门口,以“春节看望”为名分别送给石杰现金1000元,共计2000元; 17、2011年春节前,邓州市龙堰乡粮管所所长田XX为感谢被告人石杰对该粮管所工作的支持,并希望石杰继续支持该粮管所工作,到石杰办公室,以“春节看望”为名送给石杰现金1000元; 18、2011年春节前,邓州市汲滩镇粮管所所长郭XX为感谢被告人石杰对该粮管所工作上的支持,并希望石杰继续支持该粮管所工作,到石杰办公室,以“春节看望”为名,送给石杰现金1000元;2012年9月,石杰到汲滩镇粮管所检查工作时,郭XX为让石杰提供帮助,送给石杰现金1000元; 19、2010年9月,郑州富盛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经理任XX为让被告人石杰支持工作,以给石杰儿子上大学“路费”为名,在邓州市文化路送给石杰现金10000元;2011年春节前,任XX为让石杰支持公司工作,以“春节看望”为名,在邓州市三贤路北桥头送给石杰现金2000元; 20、2009年8月,邓州市文渠乡粮管所所长刘XX为让被告人石杰帮忙拨付粮食收购资金,把石杰约到其办公室,送给石杰2000元现金; 21、2012年9月,被告人石杰到唐河县祈仪乡粮管所检查工作时,该粮管所所长王X为让石杰在检查工作中提供帮助,送给石杰2000元现金; 22、2012年8月,被告人石杰到唐河县张店镇粮管所检查工作时,该粮管所所长王XX为让石杰在检查工作中提供帮助,送给石杰现金1000元; 23、2012年8月,被告人石杰到唐河县龙潭镇粮管所检查工作时,该粮管所所长刘XX为让石杰在检查工作中提供帮助,在该粮管所库区送给石杰现金1000元; 24、2012年8月,被告人石杰到唐河县马振扶乡粮管所检查工作时,该粮管所所长尹XX为让石杰在检查工作中提供帮助,在该粮管所院内送给石杰现金2000元; 25、2012年7月,唐河县源潭粮管所所长琚XX,为使该粮管所顺利通过托市粮验收,给被告人石杰交移动手机费1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杰四至六年有期徒刑。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石杰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杨XX、琚XX等人的证言及相关帐页及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 。 被告人石杰辩称,1、其在起诉书指控的期间共收受杨XX等16人共计25000元;2、其于2010 年11月因伤住院而不是起诉书所指控的2010年10月,故起诉书指控其在2010年10月住院期间收受贿赂不属实;3、侦查机关第二次讯问笔录是事先制作好的,让其签名,实际上并未进行讯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持异议,但对部分证据及指控数额有异议:1、2012年12月25日(立案)之前石杰的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交代等供述,因其证据形式和作证主体不符合法律要求、证据功能不能延续等原因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2、因2012年12月25日对被告人石杰的讯问笔录存在讯问时间过长,讯问过程中存在意识不清醒现象且存在指供、诱供、实际笔录与被告人供述严重不一致等问题,故该次讯问笔录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3、对被告人石杰的第二次讯问笔录(2012年12月26日)制作程序不合法,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排除;4、证人证言均取得于被告人供述之后,故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5、公诉机关起诉的住院期间收受的5000元以及春节期间收受的20000元,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且符合当地的风俗,不应认定;6、起诉书指控的第15起犯罪事实不属实,应予以扣除;7、收受任XX12000元的事实,因证人任XX当庭否认,应当予以扣除。被告人石杰认罪且其亲友积极退赃,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石杰2009年12月手机业务查询单、被告人石杰2010年住院病历及诊断证明、中央储备粮邓州直属库证明、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并申请证人任XX作证、申请播放被告人石杰第一次、第二次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 经审理查明:1、2007年7月份,被告人石杰到邓州市林扒镇粮管所进行托市粮收购检查时,该所所长杨XX担心检查中出现问题,在该粮管所院内送给石杰1000元现金;2010年年底,杨XX为感谢石杰对该所工作上的支持,到石杰办公室,送给石杰现金1000元; 2、2007年春节前及2008年春节前,邓州市赵集镇粮管所所长王XX,为感谢被告人石杰对该粮管所工作上的支持,并希望石杰继续支持该粮管所工作,以“春节看望”为名,分别在石杰家门口和石杰办公室送给石杰现金1000元,共计2000元;2010年11月,石杰因伤住院期间,王XX为让石杰支持工作,到邓州市人民医院,以“有病看望”为名送给石杰现金1000元; 3、2008年春节前,邓州市夏集乡粮管所所长陈XX,为感谢被告人石杰对该粮管所工作上的支持,并希望石杰以后在资金使用、拍卖中继续支持该粮管所工作,在石杰家门口,以“春节看望”为名送给石杰现金1000元;2009年春节前,陈XX为感谢石杰对夏集乡粮管所工作上的支持,并希望石杰继续支持该粮管所工作,在石杰家门口,以“春节看望”为名送给石杰现金1000元;2010年11月,石杰因伤住院期间,陈XX为让石杰支持夏集乡粮管所工作,到邓州市人民医院,以“有病看望”为名送给石杰现金1000元; 4、2008年春节前和2009年春节前,邓州市十林镇粮管所所长梁XX,为感谢被告人石杰给该粮管所工作上的支持,并希望石杰在资金拨付等方面继续支持该粮管所,到石杰办公室,以“春节看望”为名分别送给石杰现金1000元,共计2000元;2010年11月,石杰因伤住院期间,梁XX为让石杰支持十林镇粮管所工作,到邓州市人民医院,以“有病看望”为名送给石杰现金1000元; 5、2007年春节前和2008年春节前,邓州市粮食转运站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卢XX为让被告人石杰在收购费用结算等方面支持该公司工作,两次以“春节看望”为名,共计送给石杰现金2000元; 6、2007年春节前和2008年春节前,邓州市白牛乡粮管所所长王XX为让被告人石杰在收购费用结算、工作验收等方面支持该粮管所工作,先后两次到石杰办公室,以“春节看望”为名送给石杰现金共计2000元; 7、2007年春节前,邓州市裴营乡粮管所所长韩X为感谢被告人石杰对该粮管所工作上的支持,并希望石杰继续支持该粮管所工作,到石杰的办公室,以“春节看望”为名送给石杰现金1000元;2007年9月份,石杰到邓州市裴营乡粮管所检查时,该所所长韩X为让石杰在检查中提供帮助,在该粮管所院内送给石杰现金1000元; 8、2008年春节前,邓州市腰店乡粮管所所长张X,为让被告人石杰在以后的工作上给该粮管所提供帮助,到石杰的办公室,以“春节看望”为名送给石杰现金1000元; 9、2008年春节前,邓州市元庄粮管所所长张XX,为感谢被告人石杰对该粮管所工作的支持,并希望石杰再继续支持该粮管所工作,到石杰的办公室,以“春节看望”为名给其送现金1000元; 10、2009年7月,邓州市陶营镇粮管所所长肖X,为让被告人石杰帮忙尽快把陶营粮管所存储的粮食挂拍,到石杰的办公室,送给石杰现金1000元;2010年10月,被告人石杰去邓州市陶营镇粮管所检查工作时,肖X为让石杰支持工作,送给石杰1000元现金;2012年10月,肖X邀请石杰到陶营镇粮管所看粮食收购情况,为让石杰帮忙拨付资金,肖X在办公室送给石杰现金1000元; 11、2009年春节前和2011年春节前,邓州市孟楼镇粮管所所长张XX为让被告人石杰支持工作,委托该粮管所会计刘XX到石杰家,两次以“春节看望”为名分别送给石杰现金500元,共计1000元;2010年11月,石杰因伤住院期间,张XX为让石杰支持工作,到邓州市人民医院,以“有病看望”为名送给石杰现金1000元;2012年8、9月份,石杰到邓州市孟楼镇粮管所检查时,张XX为让石杰给予照顾,在其办公室送给石杰现金500元; 12、2010年春节前和2012年春节前,邓州市都司镇粮管所所长赵XX,为感谢被告人石杰工作上对该所的支持,并希望石杰继续支持工作,两次到石杰办公室,以“春节看望”为名分别给其送现金500元,共计1000元; 13、2010年11月,被告人石杰因伤住院,邓州市构林镇粮管所所长张XX为让石杰支持工作,到邓州市人民医院,以“有病看望”为名送给石杰现金1000元;2012年10月,张XX为让石杰帮忙启用该粮管所停收整改的粮仓,到石杰的办公室,送给石杰现金1000元; 14、2009年春节前,邓州市刘集镇粮管所所长宋XX,为感谢被告人石杰对该粮管所工作上的支持,并希望石杰继续支持该粮管所工作,到石杰办公室,以“春节看望”为名送给石杰现金1000元; 15、2010年春节前和2011年春节,邓州市高集乡粮管所所长张XX为让被告人石杰在工作上给予支持,两次在石杰家门口,以“春节看望”为名分别送给石杰现金1000元,共计2000元; 16、2011年春节前,邓州市汲滩镇粮管所所长郭XX为感谢被告人石杰对该粮管所工作上的支持,并希望石杰继续支持该粮管所工作,到石杰办公室,以“春节看望”为名,送给石杰现金1000元;2012年9月,石杰到汲滩镇粮管所检查工作时,郭XX为让石杰提供帮助,送给石杰现金1000元; 17、2012年9月份,被告人石杰到唐河县祈仪乡粮管所检查工作时,该粮管所所长王X为让石杰在检查工作中提供帮助,送给石杰2000元现金; 18、2012年8月,被告人石杰到唐河县张店镇粮管所检查工作时,该粮管所所长王XX为让石杰在检查工作中提供帮助,送给石杰现金1000元; 19、2012年8月,被告人石杰到唐河县龙潭镇粮管所检查工作时,该粮管所所长刘XX为让石杰在检查工作中提供帮助,在该粮管所库区送给石杰现金1000元; 20、2012年8月,被告人石杰到唐河县马振扶乡粮管所检查工作时,该粮管所所长尹XX为让石杰在检查工作中提供帮助,在该粮管所院内送给石杰现金2000元; 21、2012年7月,唐河县源潭粮管所所长琚XX,为使该粮管所顺利通过托市粮验收,给被告人石杰交移动手机费10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石杰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杨XX、王XX、陈XX、梁XX、卢XX、王XX、韩X、张X、张XX、肖X、张XX、刘XX、赵XX、张XX、宋XX、张XX、郭XX、王X、王XX、刘XX、尹XX、琚X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石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邓州市林扒粮油有限公司出具的账页、记账凭证及发票,邓州市赵集粮油有限公司出具的账页、记账凭证及发票,邓州市夏集粮油有限公司出具的账页、记账凭证及发票,邓州市白牛粮油有限公司出具的账页、记账凭证及发票,邓州市粮油运转站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账页、记账凭证及发票,邓州市十林粮油有限公司出具的账页、记账凭证及发票,邓州市裴营粮油有限公司出具的账页、记账凭证及发票,邓州市腰店粮油有限公司出具的账页、记账凭证及发票,邓州市元庄粮油有限公司出具的账页、记账凭证及发票,邓州市陶营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帐页、记账凭证及发票,邓州市孟楼粮油有限公司出具的账页、记账凭证及发票,邓州市都司粮油有限公司出具的账页、记账凭证及发票,邓州市构林粮油有限公司出具的账页、记账凭证及发票,邓州市刘集粮油有限公司出具的账页、记账凭证及发票,邓州市高集粮油有限公司出具的账页、记账凭证及发票,邓州市汲滩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账页、记账凭证及发票,王X出具的借条一张,王XX出具的借条一张,唐河县龙潭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账页、记账凭证及发票,唐河县马振扶乡粮食管理所出具的账页、记账凭证及发票,唐河县源潭镇粮管所提供的手机缴费发票,中央储备粮邓州直属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央储备粮邓州直属库监管科工作职能及岗位职责,中央储备粮邓州直属库出具的证明,中央储备粮邓州直属库提供的石杰的干部履历表,中储粮邓库党字(2005)16号文件,(2009)1号文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及被告人当庭提交被告人石杰的住院病历,以证明被告人石杰在2010年11月18日-2010年11月25日在邓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故起诉书所指控的在被告人石杰住院期间收受的5000元应当不予认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作为一般人,对于某一事件发生时间的记忆存在一定误差是合理的,且对于被告人石杰住院期间收受的5000元有行贿人的证言与之相互印证,故辩护人与被告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石杰在住院期间以及春节期间收受的款项系人情往来且符合当地风俗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在传统节日以及因病住院期间亲友之间相互走动是中国的传统风俗,符合人之常情,但多以礼品及少量现金的形式互为馈赠,被告人石杰在春节期间及因病住院期间多次收取他人现金的行为已超出人情往来、朋友馈赠的范围,故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辩护人认为,在2012年12月25日立案之前对被告人石杰的询问笔录以及被告人石杰手书的情况说明、交代等,因其证据形式和作证主体不符合法律要求、证据功能不能延续等原因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第三款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规定,侦查机关立案前对被告人石杰的询问笔录以及被告人石杰手书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且经当庭质证,故应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2012年12月25日对被告人石杰的第一次讯问,讯问时间过长,讯问过程中被告人石杰存在意识不清醒现象且有指供、诱供等问题,故该次讯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通过当庭播放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石杰第一次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可以发现,在讯问过程中,被告人石杰确曾提出需要休息的要求而未被允许,但其疲惫程度不足以达到刑讯逼供的程度,并且对于该次供述的认定有相关的证人证言可以证实,并未被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证人证言的调取均在被告人供述之后,故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证据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证人证言调取的时间并不影响其证据的效力,在本案中,除证人证言与被告人石杰的供述相互印证之外,尚有相关的报销凭证对证人的证言予以印证,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第15起犯罪事实(即郭XX给石杰交1000元移动手机费)不属实,应予以扣除;且当庭提交了被告人石杰2009年12月份的移动业务单,证实被告人石杰在2009年12月期间未有任何缴费记录。本院认为,辩护人所提交的移动业务单加盖有邓州市新华路营业厅业务受理章,且公诉人对该证据未提出异议,故对该证据予以采信。据此,起诉书指控的第15起犯罪事实,因无证据证实被告人石杰确在2009年12月收受郭XX所缴纳的1000元话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证据予以支持,予以采纳。该起指控不成立。 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石杰的第二次讯问笔录(2012年12月26日)制作程序不合法,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排除。被告人石杰当庭称,第二次讯问笔录是事先制作好的,让其签名,实际上并未进行讯问。本院就此情况要求公诉人提交第二次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并要求侦查人员说明情况。公诉人称第二次讯问时,录音录像设备突然出现故障无法正常录制,同时出具社旗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和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技术科共同出具的情况说明、侦查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两份)予以证实。辩护人认为,该理由不成立,若设备出现故障应随后讯问或存在出现故障之前的录音录像,而公诉人并未提交故障之前的同步录音录像,同时认为该次笔录的制作时间(2012年12月26日8时53分至25日13时05分)与第一次讯问笔录的制作时间(2012年12月25日8时33分至25日15时25分)之间存在矛盾,故该次讯问笔录应予以排除。辩护人同时称,指控被告人石杰收受任XX12000元的事实,因证人任XX当庭作证予以否认,应当予以扣除。本院认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证据证实,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石杰的第二次讯问予以排除,故起诉时指控的第17起(田XX送给石杰现金1000元)、第19起(任XX送给石杰现金共计12000元)、第20起(刘XX送给石杰现金2000元)、第5起部分事实(卢XX于2008年10月送给石杰现金4000元)的犯罪事实不予认定。 综上,2007年以来,被告人石杰利用对辖区储备粮库进行监督、管理、检查、资金拨付、粮食挂拍等职务之便,在对库点进行检查期间、春节期间和因伤住院期间,非法收受邓州市林扒镇粮管所所长杨XX等21人分39次所送现金等共计39500元,为邓州市林扒镇粮管所等单位在粮食收购、储存和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便利。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证据支持的,予以采纳。被告人石杰当庭自愿认罪,且已退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张建玺 审判员 陈 平 审判员 闫宗淼
二○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运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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