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天脑危险驾驶一案
| 王天脑危险驾驶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29 15:54:09 |
| 义马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义刑初字第76号 |
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天脑,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2年5月9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天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8月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院高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天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8日21时25分,被告人王天脑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长安牌小轿车行至义马市珠江路巴奴火锅城对面时,被巡防队民警查获,经三门峡公安局鉴定:被告人王天脑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96mg/100ml,系醉酒驾驶。 另查明,被告人王天脑因2012年4月18日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被三门峡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已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9月29日,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刑事诉讼精神病医学鉴定委员会认定:一、王天脑涉嫌危险驾驶时的精神状态应诊断为:心境障碍(抑郁发作)。二、王天脑涉嫌危险驾驶时的刑事责任能力应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天脑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天脑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杜某的证言;鉴定意见书:医学鉴定意见书,血醇含量检测报告;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天脑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王天脑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王天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王天脑危险驾驶时的刑事责任能力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在量刑中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天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罚金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建功 人民陪审员 黄海涛 人民陪审员 李利红 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