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双各故意伤害一案
| 李双各故意伤害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30 09:30:32 |
| 淅川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淅刑初字第136号 |
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双各,男,1962年4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29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刑诉(2013)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双各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定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双各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李双各的妻子王风各因琐事与邻居李XX发生口角,李双各从家中出来将李XX打伤。经鉴定,李XX的损伤构成轻伤。 2013年3月23日,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李双各家人赔偿李XX2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双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XX陈述,证人侯XX、张XX等人证言以及书证鉴定意见、抓获经过、赔偿协议、收到条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双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双各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经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双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全世昌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兼) 黄朝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