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才与狄文亮民间借贷纠纷案
| 赵才与狄文亮民间借贷纠纷案 |
| 提交日期:2013-09-30 09:51:33 |
| 新乡市封丘县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封民初字第01109号 |
原告:赵才,男,1962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狄文亮,男,1963年9月4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赵才与被告狄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才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做出受理决定.2013年7月19日本院依法向被告狄文亮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并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狄文亮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才诉称:2011年7月19日,被告狄文亮向我借款20000元,当时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并为我出具了欠条。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不予偿还。只有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 被告狄文亮未答辩。 根据原告诉讼意见,本院归纳总结本案争议焦点为: 原告赵才请求被告狄文亮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是否合理、是否应予支持?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原告赵才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狄文亮为原告赵才出具的欠条一张。原告赵才据此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成立。 被告狄文亮未提供证据。 本院确认原告赵才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及诉讼意见,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1年7月19日,被告狄文亮以有事急用钱为由向原告赵才借款20000元。因被告狄文亮原系陈固信用社工作人员,知道原告赵才在该社存款20000元,当天下班被告狄文亮去原告赵才家把该存折拿走,并为原告赵才打欠条一张。其内容为:“欠条 欠赵才现金贰万元整,¥20000,月息1分 狄文亮2011年7月19号”。之后,经原告赵才多次催要,被告狄文亮以种种理由没有给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狄文亮借原告赵才20000元,并约定有利息,应当在原告赵才追要的情况下,按约定予以偿还,故原告赵才要求被告狄文亮偿还借款及利息,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狄文亮偿还原告赵才20000元及利息(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利率按每元每月1分计算至判决生效后十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狄文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温 义 文 审 判 员 冯 立 军 审 判 员 朱 莎 莎 二 O 一 三 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时 文 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