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胡会民与被上诉人马俊虎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上诉人胡会民与被上诉人马俊虎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30 10:11:29 |
|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三民二终字第139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胡会民,男。 委托代理人张培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马俊虎,男。 委托代理人宋卫革,河南函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欢,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胡会民因与被上诉人马俊虎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2)灵民一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会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培强、被上诉人马俊虎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卫革、刘欢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2)灵民一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胡会民已预交11185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郭旭飞 代理审判员 李 剑 代理审判员 白彦安
二O一三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孟大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