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育升、刘雪转与被上诉人张应魁、罗亚丽、张林林、张萍萍、张晓静、张一迪生命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上诉人李育升、刘雪转与被上诉人张应魁、罗亚丽、张林林、张萍萍、张晓静、张一迪生命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30 10:20:45 |
|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三民二终字第115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育升,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雪转,女,系被告李育升之妻。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琳、赵双良,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应魁,男。系死者张春生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亚丽,女。系死者张春生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林林,女。系死者张春生长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萍萍,女。系死者张春生次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晓静,女。系死者张春生三女。 委托代理人张林林,女。系张晓静姐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一迪,男。系死者张春生儿子。 六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史广平,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李育升、刘雪转因与被上诉人张应魁、罗亚丽、张林林、张萍萍、张晓静、张一迪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3)灵民一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育升及李育升、刘雪转的委托代理人张琳,被上诉人张应魁、罗亚丽、张林林、张萍萍、张一迪及其委托代理人史广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3)灵民一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800元,李育升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乔建刚 代理审判员 白彦安 代理审判员 李 剑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晓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