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相福与被上诉人张维华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上诉人张相福与被上诉人张维华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30 10:27:33 |
|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三民二终字第124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相福。 法定代理人李雪层,系张相福之妻。 委托代理人张灵华,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维华,系张相福之子。 上诉人张相福因与被上诉人张维华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3)灵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相福的委托代理人张灵华,被上诉人张维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3)灵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张相福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乔建刚 代理审判员 白彦安 代理审判员 李 剑
二〇一三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孟大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