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俊晓与被上诉人王晶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上诉人赵俊晓与被上诉人王晶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30 10:21:54 |
|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三民二终字第178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俊晓,男。 委托代理人阿录国,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晶,女。 委托代理人屈建设,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赵俊晓与被上诉人王晶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5日作出(2013)灵民一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赵俊晓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俊晓的委托代理人阿录国,被上诉人王晶及其委托代理人屈建设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3)灵民一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765元,赵俊晓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郭旭飞 代理审判员 白彦安 代理审判员 李 剑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晓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