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贵保盗窃一案

文 /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2016-07-11 12:26
被告人刘贵保盗窃一案
提交日期:2013-09-30 10:48:16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鹿少刑初字第128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贵保,男,1959年1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5195901103813,汉族,文盲,农民,住鹿邑县赵村乡赵西行政村西头村。曾因犯诈骗罪,于1983年9月6日被鹿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2月7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3月6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鹿邑县看守所。

被告人邢玉军,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5197305197410,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鹿邑县穆店乡万集行政村邢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3年2月7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3年3月7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3)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贵保犯盗窃罪、被告人邢玉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华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贵保、邢玉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盗窃罪

1、2012年12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刘贵保将陈晓东停放在鹿邑县赵村乡赵村街千丝阁楼下的一辆黑色雅马哈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此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部分赃物被追回。

2、2012年12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刘贵保将罗永奇停放在鹿邑县赵村乡赵村街千丝阁楼下的一辆红色雅马哈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此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部分赃物被追回。

3、2012年12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刘贵保将李帅停放在鹿邑县赵村乡赵村街千丝阁楼下的一辆黑色钱江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此车价值人民币1880元。摩托车被追回且已返还李帅。

4、2012年12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刘贵保将刘客停放在鹿邑县赵村乡赵西村中心街上的一辆黑色钱江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此车价值人民币800元。摩托车被追回且已返还刘客。

5、2013年1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刘贵保将刘景贵停放在鹿邑县赵村乡刘力浴池门口西侧的一辆黑色钱江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此车价值人民币940元。摩托车被追回且已返还刘景贵。

6、2013年1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刘贵保将张小秋停放在鹿邑县赵村乡赵村街鱼火锅门口的一辆蓝色洛嘉永盛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此车价值人民币1050元。部分赃物被追回。

7、2013年1月12日22时许,在鹿邑县赵村乡赵村中学院内,被告人刘贵保将王志红的一辆红色银翔三轮摩托车、冯永昌的一辆金色阳光两轮摩托车、顾风雨的一辆蓝色尊隆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三辆车价值人民币2230元。部分赃物被追回且已返还被害人。

8、2013年1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刘贵保将李东亮停放在鹿邑县赵村乡G311路边金棒饭店门口的一辆黑色铃木两轮摩托车(该车所有人为刘贵启)盗走,后该车被刘贵启以2000元买回。经鉴定此车价值人民币1530元。

9、2013年2月1日19时许,被告人刘贵保将冯阳阳停放在鹿邑县赵村乡赵村街迎宾饭店门口的一辆红色铃木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此车价值人民币4760元。部分赃物被追回。

10、2013年2月2日19时许,被告人刘贵保将薛邦荣停放在鹿邑县赵村乡赵村菜市街理发店门口的一辆红色嘉陵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此车价值人民币1200元。摩托车被追回且已返还薛邦荣。

11、2013年2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刘贵保将薛宝聚停放在鹿邑县赵村乡赵村街洋洋饭店门口的一辆黑色钱江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此车价值人民币1480元。摩托车被追回且已返还薛宝聚。

12、2013年2月6日19时许,被告人刘贵保将薛显奇停放在鹿邑县赵村乡G311路边金棒饭店门口的一辆黑色钱江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290元。赃物被追回且已返还薛显奇。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3年1月份以来,在鹿邑县赵村乡被告人邢玉军的废品收购站,被告人邢玉军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先后多次从刘贵保手中以300余元的价格,收购四个摩托车发动机和一个爱玛牌电动车电瓶。经鉴定,所有赃物价值人民币13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贵保犯盗窃罪、被告人邢玉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贵保辩称,认罪伏法,以后不再违法犯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邢玉军辩称,认罪伏法,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盗窃罪

1、2012年12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刘贵保将陈晓东停放在鹿邑县赵村乡赵村街千丝阁楼下的一辆黑色雅马哈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此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部分赃物被追回。

2、2012年12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刘贵保将罗永奇停放在鹿邑县赵村乡赵村街千丝阁楼下的一辆红色雅马哈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此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部分赃物被追回。

3、2012年12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刘贵保将李帅停放在鹿邑县赵村乡赵村街千丝阁楼下的一辆黑色钱江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此车价值人民币1880元。摩托车被追回且已返还李帅。

4、2012年12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刘贵保将刘客停放在鹿邑县赵村乡赵西村中心街上的一辆黑色钱江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此车价值人民币800元。摩托车被追回且已返还刘客。

5、2013年1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刘贵保将刘景贵停放在鹿邑县赵村乡刘力浴池门口西侧的一辆黑色钱江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此车价值人民币940元。摩托车被追回且已返还刘景贵。

6、2013年1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刘贵保将张小秋停放在鹿邑县赵村乡赵村街鱼火锅门口的一辆蓝色洛嘉永盛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此车价值人民币1050元。部分赃物被追回。

7、2013年1月12日22时许,在鹿邑县赵村乡赵村中学院内,被告人刘贵保将王志红的一辆红色银翔三轮摩托车、冯永昌的一辆金色阳光两轮摩托车、顾风雨的一辆蓝色尊隆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三辆车价值人民币2230元。部分赃物被追回且已返还被害人。

8、2013年1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刘贵保将李东亮停放在鹿邑县赵村乡G311路边金棒饭店门口的一辆黑色铃木两轮摩托车(该车所有人为刘贵启)盗走,后该车被刘贵启以2000元买回。经鉴定此车价值人民币1530元。

9、2013年2月1日19时许,被告人刘贵保将冯阳阳停放在鹿邑县赵村乡赵村街迎宾饭店门口的一辆红色铃木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此车价值人民币4760元。部分赃物被追回。

10、2013年2月2日19时许,被告人刘贵保将薛邦荣停放在鹿邑县赵村乡赵村菜市街理发店门口的一辆红色嘉陵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此车价值人民币1200元。摩托车被追回且已返还薛邦荣。

11、2013年2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刘贵保将薛宝聚停放在鹿邑县赵村乡赵村街洋洋饭店门口的一辆黑色钱江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此车价值人民币1480元。摩托车被追回且已返还薛宝聚。

12、2013年2月6日19时许,被告人刘贵保将薛显奇停放在鹿邑县赵村乡G311路边金棒饭店门口的一辆黑色钱江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290元。赃物被追回且已返还薛显奇。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3年1月份以来,在鹿邑县赵村乡被告人邢玉军的废品收购站,被告人邢玉军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先后多次从刘贵保手中以300余元的价格,收购四个摩托车发动机和一个爱玛牌电动车电瓶。经鉴定,所有赃物价值人民币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贵保的供述,第一次在赵村北头311国道南侧志良摩托车门市部门口偷了一辆黑色小架摩托车;第二次在赵村菜市场路南一家电脑店门口偷了一辆黑色带红道的小架摩托车;第三次是赵村菜市场西头偷了一辆红色大架摩托车;第四次是赵村菜市场东头偷了一辆蓝色三轮摩托车;第五次是在赵村温泉浴池偷了一辆黑色摩托车;第六次是在赵村南头偷了一辆黑色长江牌摩托车;第七次是在赵村北头311国道南侧一家卖肥料的店门口偷了一辆红色125大架摩托车;第八次是在赵村中学对面大娃仓库门口偷了一辆蓝色摩托三轮车;第九次是在赵村菜市场西头理发店门口头了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第十次是赵村北头建立烩面馆门口偷了一辆红色电动车;第十一次是在赵村北头建立烩面馆门口偷了一辆红色自行车;第十二次是在赵村北头311国道南侧一家烩面馆门口偷了一辆黑色红道小架摩托车。犯罪嫌疑人刘贵保供述偷来的车子拆开后发动机卖给赵村菜市场东头收废品的老板了;车子上拆下来的其他部件卖给西环城路过河桥南边路东的一家废品收购站了。

2.被告人邢玉军的供述,2013年1月份以来先后四五次在明知刘贵保有盗窃嫌疑的情况下从刘贵保手中收购了四个摩托车发动机和一辆艾玛电动车电瓶,共计付给刘贵保贰佰元左右。

3.被害人陈晓东的陈述,2012年12月10日晚上22时左右,我停放在赵村街上千丝阁楼下的雅马哈牌摩托车被盗,共损失价值2000元左右。

4.被害人罗永奇的陈述,2012年12月20日左右,我停放在赵村街上千丝阁楼下的红色雅马哈牌摩托车被盗,共损失价值2000元左右。

5.被害人李帅的陈述,2012年12月24日19时左右,我停放在赵村街上电脑专卖店门口的黑色钱江牌摩托车被盗,共损失价值3000元左右。

6.被害人刘客的陈述,2012年12月25日21时左右,我停放在赵村东西街上的黑色钱江牌摩托车被盗,共损失2000元左右。

7.被害人刘景贵的陈述,2013年1月5日晚上10时左右,我停放在赵村乡温泉浴池门口的黑色钱江牌摩托车被盗,共损失价值1700元左右。

8.被害人张小秋的陈述,2013年1月11日晚上20时左右,我停放在赵村东头兄弟火锅店门口的蓝色三轮摩托车被盗了,共损失价值1500元。

9.被害人王志红的陈述,2013年1月13日晚上22时左右,在河南省鹿邑县赵村乡中心学校院内,我停放的红色银祥牌三轮摩托车被盗。

10.被害人顾风雨2013年2月8日陈述,2013年1月12日晚上22时左右,我停放在赵村乡中学院内蓝色尊隆牌三轮摩托车被盗,共损失价值1000元左右。

11.被害人冯永昌2013年2月8日陈述,2013年1月12日晚上22时左右,我停放在赵村乡中学院内红色光阳牌电动车被盗了,共损失价值1100元左右。

12.被害人李东亮的陈述,2013年1月28日20时24分,鹿邑县赵村乡赵村大街311国产南侧金棒饭店门口,我停放的一辆黑色轻骑铃木摩托车被盗,共损失价值2000元左右。

13.被害人冯阳阳的陈述,2013年2月1日晚上19时左右,我停放在赵村街上迎宾饭店门口的红色铃木牌摩托车被盗。

14.被害人薛邦荣的陈述,2013年2月2日下午19时左右,我停放在赵村菜市街理发店门口的红色嘉陵牌三轮摩托车被盗,共损失价值1700元左右。

15.被害人薛宝聚的陈述,2013年2月2日22时左右,我停放在赵村街上洋洋饭店门口的黑色钱江牌摩托车被盗,共损失价值3000元左右。

16. 被害人薛显奇的陈述,2013年2月6日,我的黑色钱江牌摩托车在赵村乡311国道路边金棒饭店门口被盗,共损失价值4000元左右。

17.证人薛xx2013年2月6日陈述,2013年2月6日晚上23时左右,我在刘贵保家厨房北边房间内认出薛显奇被盗的摩托车。

18.证人薛xx的证言,2013年2月6日晚上23左右,我在刘贵保家中看到刘贵保家厨房北边的房间内停放两辆摩托车,刘贵保的堂屋内停放了几辆摩托车,一辆三轮摩托车,还有一个红色的摩托车油箱,刘贵保二楼有很多摩托车的零部件。

19.证人薛xx的证言,2013年2月6日晚上23左右,我在刘贵保家中看到刘贵保家厨房北边的房间内停放两辆摩托车,刘贵保的堂屋内停放了几辆摩托车,一辆三轮摩托车,还有一个红色的摩托车油箱,刘贵保二楼有很多摩托车的零部件。

20.证人李xx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29日其和李东亮在一起吃饭,吃过饭出来后发现李东亮的摩托车被盗了。

21.户籍证明。

22.价格鉴定。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贵保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邢玉军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贵保多次盗窃、数额较大且有前科,虽当庭认罪,不宜从轻处罚。被告人邢玉军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贵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7日起至2015年12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邢玉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莹敏

                                             审  判  员    陈德星

                                             审  判  员    刘  辉

                                             二零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翠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