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贡胜引诱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2016-07-11 12:26
黄贡胜引诱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09-30 15:21:47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社刑初字第17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贡胜,男,30岁 ,汉族,初中毕业,农民。2008年3月因赌博由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引诱他人吸毒,于2013年5月4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引诱他人吸毒犯罪,于2013年5月15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3)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贡胜犯引诱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方、郭相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贡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黄贡胜同周X(又名杨X)到社旗县城文化广场附近的电玩城打电玩,在电玩城门口到韩X(另案处理)在车上吸食毒品,二人坐上韩X的车,黄贡胜以吸食毒品精神好为由引诱周X吸食毒品。

案发后,被告人黄贡胜外逃,2013年5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公安分局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贡胜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黄贡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害人周X的陈述,证人冀XX的证言,辨认笔录(三份),被告人黄贡胜常入住酒店记录,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贡胜引诱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引诱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贡胜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故可酌定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贡胜犯引诱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4日起至2013年9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闫宗淼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运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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