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保良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张保良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30 16:16:32 |
|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社刑初字第163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保良,男,29岁,汉族,小学毕业,农民。2009年10月26日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社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3年4月22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2013年5月6日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3)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保良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钊、李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保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张保良先后三次在社旗县城的爱家艺术酒店、金日祥酒店、京港国际酒店开房间,容留社旗县京港大酒店员工陈X吸食冰毒。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保良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X、周X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书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保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保良当庭认罪,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保良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2日起至2013年10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张建玺
二○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闫宗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