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青坡合同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李青坡合同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01 12:47:53 |
| 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鲁刑初字第177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青坡,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犯罪,2011年8月8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2013年5月29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臧幸辉,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鲁检刑诉(2013)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青坡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光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青坡及其辩护人臧幸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底,被告人李青坡在鲁山县张良镇经销花生米期间,四川省都江堰市人蒋仁钊通过电话联系预购李青坡花生米一组约43吨,二人商定先让该蒋汇来部分货款,款到发货。2006年4月7日,蒋仁钊通过河南省南阳火车站货运部调集两辆集装箱货运车来到鲁山县张良镇段庄村李青坡存放花生米的仓库装货,李青坡组织装卸工开始装货后,蒋仁钊通过转账形式向鲁山县工商银行李青坡开设的账户上汇入14万元货款,李青坡得知货款汇入其账户后就通知装卸工停止装货,以与蒋仁钊有经济纠纷为由,将14万元货款取出后携款外逃。2011年8月8日,被告人李青坡到鲁山县公安局投案。2011年12月20日,被告人李青坡退还被害人蒋仁钊现金9万元,被害人蒋仁钊表示对被告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青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蒋仁钊陈述,证人王XX、李X、尹XX等人证言,投案证明,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撤诉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青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李青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主动部分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积极交纳罚金,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本院意见一致,本院予以采信。鉴于被告人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青坡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郭 易 人民陪审员 王明阳 人民陪审员 宋 坤
二O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研青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