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忠宽与黄忠文侵权纠纷一案
| 黄忠宽与黄忠文侵权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06 15:38:55 |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豫法立民再申字第00016号 |
申诉人:黄忠宽,男,56岁。 被申诉人:黄忠文,男,58岁。 申诉人黄忠宽因与被申诉人黄忠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商民再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忠宽申诉称:一、二审及再审法院错误认定证据,错误认定事实,剥夺申请人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黄忠宽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的承包亩数虽多于承包合同书上的承包地亩数,所争执地块也未在程庄镇政府农村土地备查薄登记,但不能否认黄忠宽持有证书的合法效力。有效证据现场图,黄明新、谢爱玲、黄忠刚等人的证言能够证明黄忠地争议地一直管理,从未间断,在2004年3月前,也没有任何人对黄忠宽的承包经营管理提任何异议。政府售粮明白卡、粮食直补均按证书承包土地4.4亩的亩数,明显多于黄忠宽农业承包合同书上承包耕地为3.6亩的亩数,说明对该农业承包合同书不认可,系伪造。原审认定黄忠文以前在其承包地地边栽树占地长2丈8尺,占地0.15亩,不能证明黄忠文侵犯黄忠宽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利用职权、以假代真,剥夺黄忠宽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原审裁决采信了伪造的证据,原审采信黄忠文的证据错误,楚岗村没有召开村委会,是黄忠文串通刘得安的个人行为。原审审判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应支持黄忠宽的诉讼请求。有新证据能推翻原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涉案土地是公路旁边的沟外侧沿岸与灌溉水渠(高底河)内侧之间宽约3米、长约31米的长条状土地,灌溉渠外侧为包括黄忠文家在内多户村民的承包耕地,该地块上方架有电线,地上树木已被伐掉。黄忠宽原审起诉请求判令清除黄忠文在其承包地上的树木,但黄忠宽所主张权利的土地属修筑公路征用的土地,争执的路边沟地未在所在镇政府农业土地备查薄中登记,所持有的土地使用证书中的沟河地和荒地在农业合同书中也没有登记,不能证明黄忠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犯。关于黄忠宽提出的新证据问题。售粮明白卡、民权县2006年度对种粮农民粮食直接补贴和综合直补资金兑现通知书、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兑现通知书、补贴兑现七不准政策,上述复印件显示黄忠宽按4.4亩领取了补贴,但不能否定其农业承包合同书中耕地面积为3.6亩的登记。对于黄忠宽提交的证人证明,同样不足以推翻有关土地登记的性质。综上,黄忠宽的申诉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忠宽的申诉。
审判长田伍莎 代理审判员王赛光 代理审判员焦静霞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郭建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