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珏与刘平及赖振宇、河南汇鑫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王珏与刘平及赖振宇、河南汇鑫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06 10:59:23 |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豫法民管字第00062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平。 原审被告赖振宇。 原审被告河南汇鑫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珏。 上诉人王珏因与被上诉人刘平及原审被告赖振宇、河南汇鑫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3月13日作出的(2013)郑民四初字第3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由于工作原因,上诉人王珏一年多来经常居住在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本案应由其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与其开办的河南汇鑫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关。因此请求撤销(2013)郑民四初字第39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刘平的诉求和本案争议实质,本案应属民间借贷纠纷。被上诉人刘平所起诉的被告有三个,其中上诉人王珏、原审被告河南汇鑫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郑州。上诉人王珏称其一年多来经常居住在西安市,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其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管辖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以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妥,应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四初字第398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薛玉清 代理审判员 张 琳 代理审判员 魏炳煌
二○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耀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