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长海与开封神龙汽车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 王长海与开封神龙汽车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07 14:04:01 |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豫法民申字第00169号 |
再审申请人:王长海,男,62岁。 被申请人:开封神龙汽车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宇。 再审申请人王长海因与被申请人开封神龙汽车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龙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汴民终字第5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长海再审申请称:原裁定违反法律程序,从未对本案进行审理;被申请人提供不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书证和失业证书、失业审批手续及档案移交等证据,原审法院仅凭被申请人口述认定事实,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神龙公司提交意见称:申请人就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次起诉,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起诉。 本院认为,王长海与神龙公司之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经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和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且一、二审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一事不再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依同一事由再次起诉;本案,两次诉讼当事人相同,两次诉讼目的均是围绕王长海认为神龙公司在未与其履行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未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补偿的情况下,将其列为失业人员不合法的问题;虽然两次起诉的诉求在表述上有所不同,但不能以表述的不同认为两次诉讼请求不同;王长海再次提起劳动争议之诉不符合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原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王长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长海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田伍莎 代理审判员 王赛光 代理审判员 李文平
二○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建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