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利军犯危险驾驶罪
| 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利军犯危险驾驶罪 |
| 提交日期:2013-10-08 08:58:05 |
|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浚刑初字第133号 |
公诉机关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利军,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3年5月10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7月17日,经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8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浚县人民检察院以浚检刑诉(201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利军犯危险驾驶罪,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利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蒋利军酒后无证驾驶豫F59121桑塔纳轿车行驶至浚县屯子镇屯子村路段处时,被浚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对驾驶人蒋利军进行 酒精含量检测,驾驶人蒋利军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36mg/100ml。 为证实上述事实的成立,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蒋利军供述与辩解,证人蒋xx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相关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利军违反交通安全法,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蒋利军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蒋利军酒后无证驾驶豫F59121桑塔纳轿车,在行驶至浚县屯子镇屯子村路段处时,被浚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浚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被告人蒋利军进行静脉血中酒精含量检测,被告人蒋利军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36mg/100ml。 以上事实,被告人蒋利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蒋桂方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利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蒋利军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 其归案后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利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张晓松
二○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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