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帆与田倩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 王帆与田倩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08 08:59:20 |
| 永城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永民初字第641号 |
原告王帆,男,198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永城市高庄镇。 被告田倩,女,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永城市酇阳镇。 原告王帆因与被告田倩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倩经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帆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11年8月8日,双方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二个月被告即不辞而别,擅自外出。2012年春节前被告回家,因生活琐事与原告生气吵架,被告于同年农历正月初五再次外出,至今下落不明。2012年4月9日,原告曾向法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分居生活,夫妻关系未得到缓和,致使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请求依法判决原告王帆与被告田倩离婚。 被告田倩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常住人口登记卡二份,证明原、被告的基本情况;3、永城市高庄镇王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田倩于2011年10月擅自离家出走;4、(2012)永民初字第109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曾于2012年4月9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未缓和。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经庭审认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至4,内容客观真实,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使用。 本院依据原告的陈述、举证及诉讼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11年8月8日,双方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二个月被告即擅自离家出走。2012年春节前被告回家,因生活琐事与原告生气吵架,被告于同年农历正月初五再次外出,至今下落不明。2012年4月9日,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2年7月25日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分居生活,夫妻关系未得到缓和,原告于2013年2月21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因被告擅自离家出走,致使夫妻感情不和,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王帆与被告田倩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涛 审判员 李 英 审判员 张世友 二Ο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予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