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付强、付湘婷申请宣告李群丽失踪一案
| 申请人付强、付湘婷申请宣告李群丽失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08 09:26:40 |
|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
| 民 事 判 决 书 |
| (2013)平民特字第15号 |
申请人付强,男,200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付湘婷,女,200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监护人付政府,男,195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二申请人祖父。 申请人付强、付湘婷申请宣告李群丽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父亲付广因车祸死亡,被申请人李群丽于2010年12月24日外出至今没有音讯,申请人一直由监护人付政府抚养,为维护其权益,特申请宣告李群丽失踪。 经查,李群丽,女,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老王岗乡龙湾村委文庄。系二申请人的母亲。2010年12月李群丽离家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于2013年6月1日在《中国劳动保障报》发出寻找李群丽的公告,现公告期届满,李群丽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群丽于2010年12月离家外出下落不明,至申请人申请时,李群丽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经利害关系人付强、付湘婷申请,本院发出公告,公告期满,李群丽仍未出现,应认定李群丽已失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群丽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陈 杰
二O一三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邵 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