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师西钦危险驾驶一案
| 被告人师西钦危险驾驶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08 15:58:13 |
|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范刑初字第00063号 |
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师西钦,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3月20日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经本院决定于7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范县看守所。 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刑诉(201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师西钦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亚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师西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3月19日15时许,在城南线李马桥高速口北路段,师西钦驾驶鲁R-ON058小型轿车沿城南线由北向南行驶与陈X驾驶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师西钦的血乙醇含量为187.92mg/100ml。 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告人驾驶证复印件及户籍证明,血乙醇鉴定书,协议书,辨认笔录破案报告等证据。指控师西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师西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9日15时许,在城南线李马桥高速口北路段,师西钦驾驶鲁R-ON058奇瑞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与同向行驶的陈X驾驶的豫J-38719号半挂牵引车相刮擦。陈X报案后,师西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师西钦的血乙醇含量为187.92mg/100ml。3月20日,双方达成协议,师西钦赔偿陈X经济损失1000元,双方互不追究。 下列证据经庭审质证,供证之间能相互印证,证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成立:被告人师西钦的供述,证人陈X、高XX的证言,师西钦的户籍证明及其驾驶证复印件,目击证人对师西钦的辨认笔录,濮阳市威法病理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血乙醇检验报告书,调解协议书,破案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西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师西钦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了被碰擦车辆方的经济损失,故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师西钦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师西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2日起至2013年8月24日止。所判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徐 骞 审 判 员 石 宝 文 代理审判员 范 甫 娟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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