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新与被告杨道凤离婚纠纷一案
| 原告张新与被告杨道凤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08 16:00:14 |
|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范民初字第00330号 |
原告张新,女,24岁。 被告杨道凤,男,28岁。 原告张新与被告杨道凤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0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0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道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01月29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11年07月2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告发现与被告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不牢;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2012年04月17日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离婚,原告为了自己合法权益,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未答辩。 庭审中,原告根据自己的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适格。 2、结婚登记证明。证明原被告是合法夫妻。 3、民事裁定书。证明原告曾提起过离婚诉讼,此次起诉是第二次诉讼,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被告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1、2、3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确认为有效证据。 根据确认的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01月29日举行婚礼,2011年07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2012年04月17日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回起诉,撤诉后双方未能和好,原告于2013年03月21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经人介绍认识,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没有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 原告张新于2012年04月17日曾向法院起诉被告杨道凤要求离婚,表明原被告双方感情已经出现了裂痕,原告撤诉以后,双方未能缓和矛盾,也没有有效沟通,时隔至今,原告张新再次起诉被告杨道凤要求离婚,表明原被告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和共同生活的希望。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张新与被告杨道凤的婚姻关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庆 合 审 判 员 马 曙 光 人民陪审员 张 勤 仓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祝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