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告人袁磊危险驾驶一案
| 关于被告人袁磊危险驾驶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0 09:04:51 |
|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驿刑初字第335号 |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磊,男,1988年6月6日出生。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3)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磊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靖、被告人袁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袁磊酒后驾驶一辆无牌黑色两轮摩托车,沿驻马店市驿城区练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乐山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化验检验,袁磊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1.20mg/100ml,属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血醇检验鉴定意见书、物证照片、视听资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袁磊的犯罪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袁磊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袁磊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7日起至2013年8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王红宇
二O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 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