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学中、杨传生、石万磊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赵学中、杨传生、石万磊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0 11:20:25 |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固刑初字第266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学中,男,1954年3月30日出生。 被告人杨传生,男,1962年2月24日出生。 被告人石万磊,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3)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学中、杨传生、石万磊盗窃一案,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志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学中、杨传生、石万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学中、杨传生、石万磊盗窃他人树木,价值1599元。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学中、杨传生、石万磊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诉请依法追究被告人赵学中、杨传生、石万磊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学中、杨传生、石万磊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三人盗窃犯罪的事实与罪名不持异议。均表示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1月中旬,固始县汪棚乡农民方学明,购买了被告人赵学中、杨传生、石万磊所在的固始汪棚乡闫寨村平塘村民组集体所有的杨树。方学明砍伐了5棵杨树后,将每棵树锯成每节约两米长的树段,运走了一部分树段,余下尚未运走的树段堆放在到路边。2012年11月19日8时许,被告人赵学中、杨传生、石万磊经商量后,乘方学明不在场的机会,将余下的树段用三轮车运走销售给固始县郭陆滩镇一板材厂,获得赃款1350元。经固始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赵学中、杨传生、石万磊销售的树段价值159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学中、杨传生、石万磊当庭均不持异议。且有被告人在侦查机关供述、被害人方学明陈述、证人证言、固始县公安局破案简记等证据相互印证。上述证据,其形式来源合法,内容能够相互印证,且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学中、杨传生、石万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赵学中、杨传生、石万磊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综合被告人赵学中、杨传生、石万磊犯罪的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学中犯盗窃罪,单处罚金1000元。 二、被告人杨传生犯盗窃罪,单处罚金1000元。 三、被告人石万磊犯盗窃罪,单处罚金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家明 审 判 员 闫其友 审 判 员 刘康学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钟长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