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鄢陵县彭店乡蒋庄村民委员会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
| 原告鄢陵县彭店乡蒋庄村民委员会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0 14:59:07 |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鄢民初字第1045号 |
原告:鄢陵县彭店乡蒋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唐跃德,该村主任。
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县支行。
负责人:张建民,该行行长。
原告鄢陵县彭店乡蒋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蒋庄村委会)因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由审判员林伟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蒋庄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唐跃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邮政银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庄村委会诉称,李大赖是我村的五保户,先前一直由村里照顾,死后由村集体给予埋葬,经查明,李大赖,在被告处存有8500元,经原告多次找被告要,被告不给,故原告起诉,要求将李大赖存在被告处的存款8500元及利息,由被告给付原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邮政银行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李大赖是原告蒋庄村委会的五保户,生前一直由原告照顾。李大赖于2011年10月15日因病去世,由原告给予埋葬。李大赖生前在被告处存有两笔定期一年存款,其中帐号0303411024002660920的开户时间为2011年5月9日,存款金额为2500元;帐号0303411024002383606的开户时间为2010年7月7日,存款金额为6000元;共计8500元。
本院认为:李大赖是原告蒋庄村委会五保户。其生前由原告蒋庄村委会照顾,死后予以安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之规定。以李大赖名义存在被告处的存款8500元及相应利息应归原告蒋庄村民委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县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将帐号0303411024002660920、帐号0303411024002383606上的存款共计8500元及相应利息给付原告鄢陵县彭店乡蒋庄村民委员会。(利息按被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林伟民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郭文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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