亓翠萍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判决书
| 亓翠萍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1 17:20:27 |
| 永城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永刑初字第192号 |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亓翠萍,女,1979年10月12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3]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亓翠萍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敏、王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亓翠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5日11时许,被告人亓翠萍伙同张玉凤(另案处理)在本市黄口乡李老家村散发“全能神”邪教组织宣传单进行煽动活动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后公安机关在亓翠萍家中进行搜查,共查获“全能神”邪教组织宣传书籍108本、宣传单54份、光盘34张。 上述事实,被告人亓翠萍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XX、何XX等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等相关书证,物证照片,被告人户籍信息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亓翠萍信奉“全能神”邪教,并在传播“全能神”邪教宣传品时被当场抓获,在其家中查获大量尚未传播出去的邪教宣传品,其行为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亓翠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笫七十二条笫一款、笫七十三条笫二款、笫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亓翠萍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李建华 审判员 蔡东普 审判员 曹 娟 二○一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刘 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