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礼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判决书
| 王文礼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2 09:16:30 |
| 永城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永刑初字第263号 |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文礼,男,1945年6月12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3)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文礼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振华、王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文礼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今,被告人王文礼在卤制狗肉的过程中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并将卤制好的狗肉在本市陈官庄乡集市上予以销售。经相关部门检测,在王文礼家提取的狗肉每公斤含亚硝酸钠180毫克。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文礼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XX、刘XX等人的证言,物证照片,检查笔录,检验报告,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礼在其生产的食品狗肉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在市场上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文礼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文礼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文礼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4月27日起至2013年10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李建华 审判员 张新爱 审判员 贾成宇 二0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刘 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