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东春赌博一案判决书
| 孙东春赌博一案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2 10:17:52 |
| 永城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永刑初字第279号 |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东春,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河南省夏邑县人。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2】5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东春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严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东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底至2012年2月,李XX伙同他人在安徽省涡阳县丹城镇开设赌场,组织人员“推牌九”参赌。被告人孙东春在赌场内多次参赌,赌资数额较大。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相同。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东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XX、李XX、姬XX、胡XX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东春积极参与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孙东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东春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东春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赵先俊 二O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