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怀伟交通肇事一案判决书
| 梁怀伟交通肇事一案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2 10:20:34 |
| 永城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永刑初字第281号 |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怀伟,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3]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怀伟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一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怀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30日晚21时许,被告人梁怀伟酒后驾驶豫NMJ406号越野车在本市车集煤矿西300米处将由西向东步行的杨XX当场撞死,肇事后梁怀伟驾车逃逸。经认定梁怀伟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相同。另查明,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家属34万元,被害人家属对梁怀伟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怀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韩XX、李XX、赵XX、李X、洪XX、聂XX、刘XX、李一X的证言,法医鉴定结论,物证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协议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怀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怀伟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被害人损失已得到赔偿,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梁怀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怀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贾成宇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