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侠交通肇事一案判决书
| 武侠交通肇事一案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2 09:45:08 |
| 永城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永刑初字第271号 |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侠,女,1968年9月27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3]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侠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7日14时40分,被告人武侠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豫NJ5662号五菱面包车在本市雪枫路练习开车,行至雪枫路北段演集镇黄庄路段左后转向时,将推着铁斗车由北向南靠中间花坛行走的屈XX撞倒,造成屈XX当场死亡。肇事后,武侠弃车逃逸。经认定,武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另查明,2013年6月20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人武侠与车主张志家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0万元;被告人方对武侠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要求追究武侠的刑事和民事责任,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书证被告人武侠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示意图,证人张XX、高XX、刘XX等人证言,法医鉴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武侠在公安机关通知其作证时,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应视为投案自首;且其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情节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笫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笫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张新爱 二O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刘 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