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群治犯滥伐林木罪一案
| 杨群治犯滥伐林木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2 11:51:48 |
| 陕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陕刑初字第147号 |
公诉机关陕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群治,男,1970年12月11日生。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3年5月6日被陕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陕县人民检察院以陕检刑诉(2013)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群治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凤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群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25日至3月28日,被告人杨群治未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上的采伐面积0.207公顷、采伐株数42株、采伐蓄积15.6立方米的规定,雇人将购买的位于陕县观音堂张村浪底沟创业桥附近的53棵杨树砍伐,超过规定多砍伐11棵杨树。经三门峡市崤函林木资源司法鉴定所鉴定,多砍伐的11棵杨树蓄积14.4619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群治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邢某某、胡某某、吴某某等证言;书证有被告人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村委证明等;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鉴定意见:三门峡崤函林木资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群治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群治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水振中
二0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鹏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