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田永义犯盗窃罪一案
| 被告人田永义犯盗窃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5 15:54:40 |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渑刑初字第225号 |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永义,男,1953年11月19日出生。1991年因盗窃被劳教三年;199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洛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1997年 4月18日因病保外就医,1998年6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洛宁县人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8年10月28日因犯盗窃被洛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 7月1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3)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永义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永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16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田永义到渑池县城关镇海露大街××号院×号苗××家,趁苗××家中无人之际,用肩膀撞开房门,用凿子和砖块将房间内的衣柜抽屉暗锁撬开,盗窃现金1150元,该盗得现金逃跑时被苗××发现并抓获。案发后赃款已追缴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永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苗××的陈述,证人茹××的证言,渑池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田永义作案工具(凿子、砖块)及被盗现金的照片,田永义辨认作案现场照片,渑池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扣押清单、破案报告,苗××领条,被告人田永义户籍信息及前科判决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永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现金115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永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赃款己追缴被害人,庭审中亦能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永义有多次盗窃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永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6日起至2014年1月15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李 辉
二0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