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涛涛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被告人杨涛涛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5 16:15:14 |
| 温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温刑初字第00142号 |
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涛涛,男,1987年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8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温县看守所。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13)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涛涛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立栋、代理检察员侯瑞敏、被告人杨涛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7日,被告人杨涛涛与郭×、秦×、陈×(均已判刑)应严×的邀请携带两把西瓜刀从沁阳到温县报复与王×斗殴的牛×。在温县人民医院附近,当看到牛×之子牛××与其朋友冉×、李×时,杨涛涛、郭×、秦×、陈×尾随三人至温县盐业局门口,对冉×进行殴打,郭×、秦×持刀将冉×、李×砍伤。 2012年9月26日,杨涛涛到温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涛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冉×、李×的陈述、证人牛××的证言,参与人严×、王×、郭×、秦×、陈×的供述,伤情鉴定意见,赔偿协议,谅解意见及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涛涛无故参与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其有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涛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13年11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桂芳 审 判 员 孙文法 人民陪审员 崔东温
二○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文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