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郭忠良、应素丽不服郾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 上诉人郭忠良、应素丽不服郾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6 10:27:53 |
|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行政裁定书 |
| (2013)漯行终字第9号 |
上诉人(一审原告)郭忠良,男,汉族,1964年2月12日出生。 上诉人(一审原告)应素丽,女,汉族,1965年7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翟贺广,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漯河市郾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盘根,主任。 委托代理人柏顺翔,郾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规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郭文轩,郾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执法队队长。 上诉人郭忠良、应素丽因不服郾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2)郾行初字第33号判决,上诉于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2)郾行初字第33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李胜利 审 判 员 杨国庆 审 判 员 田新亚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翟朝飞(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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