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丽诉被告石强飞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 王俊丽诉被告石强飞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7 11:34:23 |
|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新民初字第0507号 |
原告王俊丽,女,1991年8月6日生。 被告石强飞,男,1988年11月5日生。 原告王俊丽诉被告石强飞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俊丽及其委托代理人梅明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强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俊丽诉称,我与被告系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3月同居生活,2012年农历正月初六典礼,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4月23日生一女王梓萱,从出生至今一直随我生活。我与被告同居期间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务。我的嫁妆有海尔冰箱1台、美的空调1台和被子6条。同居期间因我们性格不合,尤其是被告知道我患有慢性病后就开始抛弃我,对我和女儿不管不问。为此我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女儿王梓萱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我的嫁妆归我所有。 被告石强飞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3月同居生活,2012年农历正月初六典礼,至今未登记结婚。2012年4月23日生一女王梓萱,从出生至今一直随原告生活。原告在被告处的个人财产有饮水机1台、美的空调1台和被子5条、海尔冰箱1台,其中饮水机1台、美的空调1台和被子5条现被被告存放在同村民组邻居展保太家,海尔冰箱1台,现被被告石强飞存放在其外祖母家。 另查明,2012年河南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7524.94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本院调取的陈XX、冯XX、展XX的调查笔录及有关书证予以证明,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未结婚而同居生活是当事人双方对自己生活方式的选择,但因此发生的子女抚养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被告非婚生女王梓萱因在哺乳期内,且长期随原告生活,故原告请求抚养王梓萱,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被告个人财产应归被告个人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之女王梓萱由原告王俊丽抚养,被告石强飞向原告王俊丽支付抚养费30883.61元; 二、原告王俊丽的个人财产饮水机1台、美的空调1台、被子5条、海尔冰箱1台,归原告王俊丽所有。 上述一、二项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清结。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俊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龚 俊 人民陪审员 万学明 人民陪审员 张国忠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征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