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洁与被告周福顺因离婚纠纷一案
| 原告彭洁与被告周福顺因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7 15:00:29 |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2)信浉民初字第 1925号 |
原告彭洁,女,汉族,1974年4月22日出生,。 被告周福顺,男,汉族,1970年2月18日出生。 原告彭洁与被告周福顺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福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彭洁诉称,原告系二级肢体残疾人。于1992年因患坏死性脊髓炎,导致腰以下各种功能缺失,两腿不能动,终年在轮椅上生活。2009年11月原、被告通过网络认识,2010年1月15日在浉河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婚后定居在信阳市内。由于双方是在网络里相识,一切建立在被告描绘的未来中,缺乏了解。原告是坐轮椅生活需要照顾的残疾人,对网络过于相信,在与被告见面不到10天,就背着父母偷出户口本和被告登记结婚。双方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性格也不和,特别是被告满嘴谎话,好高骛远,好逸恶劳,根本不能照顾原告的生活。婚后因双方生气被告就突然离开近1个月,回来后又于2010年6月份即离家外出,一直未回。被告根本不考虑原告是残疾人,日常生活还需要照顾。分居期间双方都同意协议离婚,但被告一直不回家。因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周福顺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彭洁因患坏死性脊髓炎导致腰以下各种功能缺失,两腿不能动,终年在轮椅上生活,系二级肢体残疾人。2009年11月原、被告通过网络认识,2010年1月15日在信阳市浉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婚后生活在原告彭洁娘家。婚后双方感情一般。2010年6月后,被告周福顺在双方生气后离家出走,此后双方分居至今。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未生育子女。本院受理案件后,在《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 本院认为,原告彭洁与被告周福顺认识的时间较短即草率结婚,彼此间缺乏必要的了解;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不足半年,又未生育有子女,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周福顺在夫妻产生矛盾后用离家出走的方式回避,导致双方的关系没有改善的可能。现被告周福顺长期离家出走,对本需要其照顾的原告彭洁未能尽到抚养义务,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彭洁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彭洁与被告周福顺离婚。 本案诉讼费280元,由原告彭洁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张黎明 审 判 员 张金强 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 二○一三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金 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