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燕红与被告段伟伟离婚纠纷一案
| 原告陈燕红与被告段伟伟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7 17:02:52 |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牟民初字第2305号 |
原告陈燕红,女,26岁。 委托代理人周海良、张江辉(实习律师),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伟伟,男,25岁。 委托代理人王爱玲,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陈燕红与被告段伟伟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阳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燕红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海良、张江辉、被告段伟伟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爱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燕红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7月底经人介绍认识,于2012年8月10日登记结婚。因婚前感情基础差,在结婚两个月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暴,原告被逼无奈回到娘家。原告现在生活困难,没有房屋居住。2012年9月份,刘集乡段庄村集体分地并且被告家庭又承包20余亩土地,现又因占地分得一部分土地补偿款。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前财产六条被子、六个被罩、八个床单、个人衣服、鞋子、九件套一套归原告所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终止妊娠期间营养费、生活费20 000元;依法分割土地1.4亩;依法分割土地补偿款70 000元及结婚至今土地承包收益款20 000元;要求被告提供4间房屋供原告居住;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0 000元。 原告陈燕红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登记信息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2年8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证人证明二份,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3、被告向原告发送的手机短信三条,证明是被告提出与原告离婚的,被告对原告腹中胎儿持无所谓态度;4、2013年9月22日中牟县刘集镇段庄建投地款补偿清册(公示表)复印件一份,证明以家庭为单位被告领取土地补偿款86 480元。 被告段伟伟辩称,原告所诉不实,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婚前比较了解,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原告此次起诉离婚原因是由于与被告的母亲吵架生气导致的。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被告段伟伟未提供证据。 经庭审,依据当事人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8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同居生活,同年9月23日举办结婚仪式,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因生活琐事有生气现象。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基础较好,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称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则称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只要双方相互珍惜,互谅互让,多为对方考虑,还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燕红要求与被告段伟伟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燕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自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缴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代理审判员 杨 阳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孔旭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