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伟盗窃一案
| 被告人赵伟盗窃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7 17:15:26 |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浉刑二初字第322号 |
被告人赵伟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伟,女,1991年7月10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13)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伟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宝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日22时许,被告人赵伟到信阳市“魅力金座KTV”找朋友郑××时,趁人不备将李××放在休息区沙发上的一部苹果4S手机盗走。案发后追回赃物退还被害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39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的报案陈述,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赵伟庭审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严 琼 二○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向自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