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艳平、李磊磊寻衅滋事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 石艳平、李磊磊寻衅滋事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7 18:07:58 |
|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3)济中刑终字第57号 |
原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艳平,男,1993年5月20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李磊磊,男,1993年4月13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石艳平、李磊磊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3年9月9日作出(2013)济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石艳平有期徒刑三年,判处李磊磊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石艳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艳平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上诉人石艳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石艳平撤回上诉。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13)济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强 审 判 员 郝小丽 审 判 员 王艳玲
二0一三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淑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