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平犯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 王平犯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7 18:08:50 |
|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3)济中刑终字第52号 |
原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平,男,1994年5月20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3)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平犯盗窃罪一案,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2013)济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王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王平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王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平撤回上诉。 济源市人民法院(2013)济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纪玖 审 判 员 郝小丽 代理审判员 王艳玲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淑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