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永强与陈南南离婚纠纷一案
| 陈永强与陈南南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8 08:38:40 |
|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判书 |
| (2013)西民初字第875号 |
原告陈永强,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明,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南南,女,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陈永强与被告陈南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永强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南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永强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3年1月28日在西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互不了解,婚后就生气,结婚两周后双方均外出打工,相互不联系。据此,原、被告草率结婚,不存在夫妻感情,现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陈南南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曾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五沟营镇寇店村委会证明等证据在卷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基础。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应当提供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的证据,没有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不足的应承担对己不利的后果。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虽曾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仍有和好可能。原告要求离婚,证据不足,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永强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永强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光 明 代理审判员 李 东 升 陪 审 员 尚 华 豫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