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郭遂印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被告人郭遂印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8 09:00:01 |
| 温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温刑初字第00172号 |
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遂印,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13)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遂印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立栋、代理检察员郑坤、被告人郭遂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被告人郭遂印将温县赵堡镇北平皋村南刑邱鹅业合作社种鹅饲养基地内的杨树76棵、桐树21棵买走。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将该76棵杨树、21棵桐树砍伐。经鉴定,被伐树木立木材积为20.5337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遂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郭×、郭××、原×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检尺记录表,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树权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遂印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其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遂印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桂芳 审 判 员 孙文法 人民陪审员 候 定
二○一三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文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