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曹玉环因与被上诉人王明江抚养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上诉人曹玉环因与被上诉人王明江抚养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8 09:19:31 |
|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 事 裁 定 书 |
| (2013)商民三终字第37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玉环,女,1981年2月2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明江,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 上诉人曹玉环因与被上诉人王明江抚养权纠纷一案,曹玉环不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2)商睢区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2)商睢区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 发回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保中 审 判 员 朱金礼 审 判 员 彭世锋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崔向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