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维权因不服河南省新闻出版局行政答复一案
| 杨维权因不服河南省新闻出版局行政答复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8 09:30:08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
| (2013)郑行申字第28号 |
杨维权: 你因不服河南省新闻出版局行政答复一案,对本院(2012)郑行终字第328号行政判决书不服,以原审适用法律、法规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了再审申请,请求依法撤销本院(2012)郑行终字第328号行政判决书,确认河南省新闻出版局2011年8月2日对你的投诉作出的书面答复违法并予以撤销。 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答复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复决[2011]545号行政复议决定认定该答复超过了信访条例规定的十五日的法定期限,并确认河南省新闻出版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告知杨维权的行为违法。杨维权关于确认该答复程序违法请求,在行政复议中已经获得支持。关于该答复的内容是否合法的问题。该答复中河南省新闻出版局提供了巩义市新闻宣传中心所作的检查、情况汇报以及原郑州市新闻出版局的调查报告等,可以说明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对上诉人的投诉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在答复中将其履行职责情况告知上诉人并无不妥。杨维权认为答复内容违法并请求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你对该案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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