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根成三人非法侵入住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丁根成三人非法侵入住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8 09:35:30 |
|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判书 |
| (2013)尉刑初字第224号 |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根成,男,50岁。 被告人宋玉梅,女,51岁。 被告人丁根生,男,53岁。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尉检刑诉(2013)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根成、宋玉梅、丁根生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宫宝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根成、宋玉梅、丁根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3年2月11日9时许,被告人丁根成因琐事与被害人丁一X发生矛盾,丁根成伙同被告人宋玉梅、丁根生强行进入丁一X家中,将丁一X殴打致头面部外伤,右耳鼓膜穿孔,肢体多处软组织损伤,阴茎创口,经鉴定,丁一X的伤情系轻伤。2013年2月22日,丁根成被尉氏县公安局抓获归案;2013年5月6日,宋玉梅到尉氏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13年5月5日,丁根生到尉氏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13年4月11日丁根成、宋玉梅、丁根生与被害人丁一X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78000元,取得丁一X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根成、宋玉梅、丁根生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丁一X、丁二X、丁三X、丁四X的陈述,证人丁五X、丁六X、丁七X、张XX、丁八X、丁九X、丁十X、丁十一X、郭XX、丁十二X、丁十三X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协议书、谅解书及收到条及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根成、宋玉梅、丁根生未经住宅主人同意,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并将住宅主人被害人丁一X打伤,妨害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三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宋玉梅、丁根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无犯罪前科,亦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根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宋玉梅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丁根生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鑫 审 判 员 孙玉霞 人民陪审员 史富宽
二○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石 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