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发展与被申请人水利部小浪底水利枢纽建设管理局、杜天顺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申请人李发展与被申请人水利部小浪底水利枢纽建设管理局、杜天顺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8 09:37:43 |
|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济中民申字第15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发展,男,195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水利部小浪底水利枢纽建设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殷保合,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杜天顺,男,194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李发展与被申请人水利部小浪底水利枢纽建设管理局、杜天顺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8日作出(2009)济民一初字第1414号民事判决,李发展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11日作出(2010)济中民三终字第12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发展不服该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09)济民一初字第1414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0)济中民三终字第12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判决二被申请人足额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发展的再审申请已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发展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钢 战 助理审判员 邓 燕 助理审判员 张 莎 莎
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常 正 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