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荣法与被申请人马保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再审申请人张荣法与被申请人马保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8 09:43:51 |
|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济中民申字第17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荣法,又名张法玉,男,1950年1月4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保兴,男,1949年5月6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张荣法因与被申请人马保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济中民一终字第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荣法申请再审称,有现场和参照物可以证明马保兴实际占用地的面积,原判使用“酌定”分配民事责任是错误的,显失公平,原判认定事实错误、缺乏事实依据,故请求撤销(2011)济民一初字第1590号民事判决和(2012)济中民一终字第230号民事判决,支持张荣法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荣法在一审中提供的14张照片及证人证言可以证实马保兴另占用张荣法租赁的大院部分土地的事实,但该14张照片只能证明照片拍摄的那一时段马保兴占用张荣法大院部分土地的事实,不能证实马保兴占用大院部分土地的具体时间和面积,而且张荣法和马保兴在所签订的协议中对马保兴另占用部分土地事宜没有约定,事后也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判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酌定马保兴支付张荣法使用费500元并无不当。 综上,张荣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荣法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钢 战 助理审判员 邓 燕 助理审判员 张 莎 莎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常 正 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