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武林国犯交通肇事罪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武林国犯交通肇事罪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0:02:56 |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淇滨刑初字第148号 |
公诉机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林国,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刑诉(2013)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林国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裴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林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武林国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沿鹤壁市淇滨区嵩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淮河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南50米处,将被害人侯雪丽撞倒,致使被害人侯雪丽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武林国驾车逃离现场。经事故认定,被告人武林国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武林国于2013年1月1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武林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郭**、李*、周**、路*、齐**、唐*、贾**、魏**、刘*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鉴定意见,车辆痕迹鉴定意见,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林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武林国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刑罚,系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武林国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武林国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林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尊贤 代理审判员 朱晨曦 人民陪审员 崔 凯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