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瑞犯非法经营罪一案
| 被告人张瑞犯非法经营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8 10:17:51 |
|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光刑初字第00174号 |
公诉机关光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瑞,女,1983年2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正阳县,汉族。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2013年1月10日到光山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3年8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刑诉[2013]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瑞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艳、胡庆国,被告人张瑞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张瑞未经国家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许可,在明知销往光山县的卷烟系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况下,仍从事卷烟仓储意欲销售,被光山县公安局、烟草专卖局当场查获,经清点,共查获各类卷烟1443条,计288600支,价值90200元。经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该查获卷烟全部为假冒注册商标且属于伪劣卷烟。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管&理等人的证言,同案人李昆仑的供述,光山县烟草专卖局现场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涉案物品移送清单,河南省烟草专卖局文件、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光山县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瑞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许可,明知销往光山县的卷烟系假冒伪劣产品,仍从事仓储意欲销售,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瑞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引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瑞在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故对公诉人提出张瑞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本院予以支持。张瑞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对张瑞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以对张瑞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瑞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鉴 审 判 员 余 艳 丽 人民陪审员 李 树 华 二○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 红 霞 |